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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094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陳燕萍

林麗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複 代理人 郭庠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凱廈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94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田振國(住○○市○○區○○路○○○號十八樓)為相對人凱廈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於本院一O八年度上字第一O九四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查聲請人起訴請求依序確認相對人黃詠涵、謝露霞與相對人凱廈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下稱凱廈管委會)間第24屆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監察委員之當選無效(案列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94號,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陳燕萍於系爭事件第二審程序進行中當選凱廈管委會之主任委員,任期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止,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11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048393號函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3頁),並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對屬實。陳燕萍與凱廈委員會於系爭事件中係對立之兩造,顯有利害關係存在,堪認其有不能為凱廈管委會行使法定代理權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為凱廈管委會選任特別代理人,即屬有據。本院審酌田振國曾任凱廈管委會第21屆、第23屆、第24屆之管理委員,現為第25屆監察委員(見本院卷二第55頁),對於凱廈管委會之運作狀況應屬了解,並經凱廈管委會議決同意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二第61頁),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以維護凱廈管委會之權益,應屬適當,爰選任田振國為凱廈管委會之特別代理人。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