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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139號上 訴 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 萬1,

064 元(見本院卷第5 、27至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

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 萬1,645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法 官 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