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140號上 訴 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均律師被上訴人 翁林麗瑛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複代理人 邱威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蔡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140號上 訴 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均律師被上訴人 翁林麗瑛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複代理人 邱威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蔡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