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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1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140號上 訴 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均律師被上訴人 翁林麗瑛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複代理人 邱威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蔡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