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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1188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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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育誠律師黃俐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