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188號上 訴 人 馬玉華即航鑫企業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被上訴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被上訴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海洋巡防總局)法定代理人 謝慶欽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黃俐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