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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1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189號上 訴 人 廖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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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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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光鍾青霓張綉滿周秀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柯晨晧律師呂紹宏律師黃昱維律師被 上 訴人 彭成海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被 上 訴人 何鴻昇

張尚正

蘇進郎賴埶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5日16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