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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6號聲 請 人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新采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 代理 人 王筱涵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黃亞麗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6號),聲請駁回相對人周再發、陳錦萱、黃統傳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

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所謂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

本件相對人周再發、陳錦萱、黃統傳以伊為聲請人之股東,就

黃亞麗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民國96年8月25日之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6號),為輔助黃亞麗聲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85至93、275至277頁)。依相對人提出之臺北市政府103年9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6936600號函(見本院卷第133至134頁),其說明記載:「經撤銷說明各項變更登記後,貴公司〈即聲請人〉之登記資料如下:㈠公司有效章程回復至本府建設局89年12月16日北市建商二字第89357792號函核准貴公司89年12月11日公司章程訂立狀態。㈡公司變更登記表回復至本府91年8月26日府建商字第091183600號函核准遷址變更登記之狀態。」及91年8月26日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見本院卷第279至280頁)、100年1月12日聲請人公司股東名簿均登記周再發、陳錦萱、黃統傳為股東(見本院卷第281頁),堪認相對人現為聲請人公司登記之股東;而系爭股東會決議減資,其存在與否之訴訟結果,對於相對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渠等自得於本訴訟繫屬中為輔助黃亞麗而聲請參加。聲請人雖主張:周再發、陳錦萱、黃統傳實際上已依序於99年間、92年12月間及99年間因股票拍賣或股票轉讓等故喪失伊之股東身分等語,惟為相對人所否認,且聲請人自承迄未訴訟確認以變更公司登記,則其逕以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無法律上利害關係為由,聲請駁回相對人參加訴訟,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李昆曄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