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50號
109年度訴字第42號主參加原告 許俊美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蕭宇廷律師上 訴人 即主參加被告 劉景齡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上 訴人 即主參加被告 連江美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裁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40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0年8月31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55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民事裁判、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50號㈡卷第19至42頁)。本件停止終竣之事由已發生,爰准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