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81號上 訴 人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鐸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複 代理 人 孫瑜繁律師被 上訴 人 卓越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毓潔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陳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