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84號上 訴 人 莊宏祥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複 代 理人 張智程律師
黃千玲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被 上 訴人 劉陳德華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找補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