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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33號上 訴 人 黃愛卿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高羅亘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曉青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33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貳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 萬0,2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