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465號上 訴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被 上訴人 宋大偉
謝玉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編號⒉關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