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62號上 訴 人 林廷機 住○○市○區○○○道0段000號00樓 之0被 上訴人 林則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陸萬零伍佰壹拾捌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第三審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又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此觀同法第466條第4項規定即明。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㈠、核定被上訴人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6樓之1建物(即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原臺北市○○區○○段0000○號,下稱系爭房屋),占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40/1000(下稱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應給付上訴人之租金額如附表所示。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92萬4,7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系爭房屋坐落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終止時,應按月給付上訴人3萬2,798元。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上訴及追加之訴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㈡、核定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屋占有系爭土地,應給付上訴人之租金額如附表所示。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92萬4,7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07年3月21日起至系爭房屋坐落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終止時,應按月給付上訴人3萬2,798元。經本院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上訴人對本院判決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其中聲明㈡核定租金額與聲明㈢前段請求192萬4,758元所受之客觀利益相同,擇其一計算其價額。
再查,聲明㈢後段按月給付租金部分屬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而被上訴人終止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日未確定,且無證據可資推定占用期間,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據此核定聲明㈢後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3萬5,760元(計算式:3萬2,798元×12月×10年=393萬5,760元)。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6萬518元(計算式:192萬4,758元+393萬5,760元=586萬5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8,669元。茲限期命上訴人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甚明。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爰限期命上訴人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秋帆附表:上訴人請求酌定租金數額之計算表年度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元/平方公尺) 租金 租金期間 107 266,000元 73,400元 393,573元 107年3月20日至106年3月20日 106 270,000元 76,700元 399,492元 106年3月20日至105年3月20日 105 274,000元 76,700元 405,410元 105年3月20日至104年3月20日 104 260,000元 57,100元 384,496元 104年3月20日至103年3月20日 103 231,000元 57,100元 341,787元 103年3月20日至102年3月20日 1,924,758元 年租金之計算式為土地年度公告現值總價10%即為:公告現值×總面積×權利範圍×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