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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78號上 訴 人 王蔡淑芬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複 代理 人 陳美惠律師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蔡岳倫律師被 上訴 人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被 上訴 人 王榮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第一、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上訴人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應予返還。

本件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被上訴

人王榮昌所溢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經多次變更追加,最終聲明為:㈠被上

訴人王榮昌應返還被上訴人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昌公司)100股股票予上訴人;㈡萬昌公司應依前項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並將上訴人持有萬昌公司400股實體股票交付予上訴人。其聲明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萬昌公司400股股票價值定之。又萬昌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800萬元,發行股票1,600股,每股金額5,000元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見原審卷一第33頁),是上訴人請求交付萬昌公司400股股票,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計算式:400×5,000=2,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上訴人僅繳納1萬0,900元(見原審卷一第2頁背面、第5、43頁),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00元(計算式:20,800-10,900=9,900)。㈡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㈠

王榮昌應將萬昌公司100股實體股票背書交付予上訴人;㈡萬昌公司應依前項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並將上訴人持有萬昌公司300股實體股票交付予上訴人。嗣於本院審理時,經多次訴之變更、追加,最終確定請求為㈠先位聲明:萬昌公司應將其所持有上訴人名義之如附表一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交付予上訴人;㈡備位聲明:王榮昌應將其所持有系爭股票交付予上訴人;並追加台灣南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利公司)為被告,請求南利公司應將上訴人所減少之萬昌公司股票100股(下稱系爭100股股票)背書交付予上訴人伊,萬昌公司並應配合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查上訴人主張之先、備位聲明為互相競合,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萬昌公司300股股票之價值定之。又上訴人前揭追加系爭100股股票,訴訟標的之價額與前揭先、備位請求合計未超過原訴訟標的即萬昌公司400股股票之價額。是上訴人前揭請求合計為400股萬昌公司股票,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上訴人繳納6萬0,900元(見本院卷一第27頁),其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9,700元(計算式:60,900-31,200=29,700)。

㈢本院就上訴人先、備位及追加南利公司等請求部分,判決駁回

上訴人之先位之上訴,准許追加備位請求而判命王榮昌應將系爭股票返還上訴人,並裁定駁回上訴人追加南利公司之訴。王榮昌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本院判決關於命王榮昌應將系爭股票返還上訴人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發回本院。是王榮昌提起第三審上訴,請求廢棄本院判命其應返還系爭股票部分,為300股萬昌公司股票,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萬元(計算式:300×5,000=1,500,0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3,775元,王榮昌人繳納4萬6,050元,其溢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2,275元(計算式:46,050-23,775=22,275)。

綜上所述,本件第一、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200萬元,第

三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00元,及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9,700元,兩者經抵充後,尚溢繳裁判費1萬9,800元(計算式:29,700-9,900=19,800),另王榮昌溢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2,275元,揆諸首開說明,爰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增華附表一:

編號 發行人 記名股東 面額 編號 1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2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3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4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5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6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7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8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9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10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11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12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13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14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15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16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17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18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19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20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21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22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23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24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25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26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27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28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29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30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蔡淑芬 新臺幣伍萬圓整 00-00-000000

裁判案由:回復股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