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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范姜群鶴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被 上 訴人 范姜宋紅梅

范姜真平范姜淑琴范姜文林范姜群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被 上 訴人 黃士軒(即黃哲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士耕(即黃哲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被上訴人黃哲堯已於民國108年4月3日死亡,黃士軒、黃士耕為其繼承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285、295至299、303、307頁),被上訴人於108年7月15日具狀聲明黃哲堯之繼承人黃士軒、黃士耕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05、307頁),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因上開事由,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