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697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王文典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維學間請求撤銷當選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2月3日對本院108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而本件為請求撤銷當選決議事件,並非關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涉訟,核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爰裁定命補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