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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704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中華民國冰球協會法定代理人 謝俊煌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湯昭琳

江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洪巧華律師上開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湯昭琳、江杰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4月29日107年度訴字第4989號判決關於「確認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冰球協會於一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之第四屆第五次會員大會就第五屆理事選舉方式所為之決議,以及同日之第五屆理監事選舉由鍾一鳴、任宜芬、蔡柏全、范元騰、張昱勝、湯兆朋當選理事,及周至衡、陳柏宇當選候補理事以及江志遠當選監事之決議,均無效。」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被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