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717號上 訴 人 張馨予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被 上訴人 鄭忠明
何玉枝鄭錦雲鄭志堅溫慧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許峻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