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66號上 訴 人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複 代理 人 丁嘉玲律師被 上訴 人 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迪立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