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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872號上 訴 人 宏禧電機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王志琦訴訟代理人 王廷興律師

謝榮裕律師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上訴人完成所提出之上證8之具體工作內容)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