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872號上 訴 人 宏禧電機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王志琦訴訟代理人 王廷興律師
謝榮裕律師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上訴人完成所提出之上證8之具體工作內容)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