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872號上 訴 人 宏禧電機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王志琦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監造費等事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上字第87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875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