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989號上 訴 人 陳高月娥
林光輝林榮輝
褚林芸暉高耀熙高淑芬高淑慧高銘祺高月瑛
高墀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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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育霖高銘滄高明為高麗櫻高莉樺高瑞凱
高銘佃高登豐高銘德
陳世銘陳世湄陳世瑩張玉騏張玉瑾張玉馴高阮寶貴黃瑞釧兼黃瑞釧之法定代理人 黃鴻澤兼黃瑞釧之法定代理人 黃鴻樹上 訴 人 高麗香(兼姚高月桂之繼承人姚鴻基之承當訴訟人)
高墀臣高林澄子高士銘高美芳高紫璇高紫娟高嘉君陳睿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雄等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8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是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