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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9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900號上 訴 人 鍾榮峰被上訴人 王嘯虎

郭彥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王惟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5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27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 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8 條(現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雖應表明於上訴狀,然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得擴張或變更之,此不特為理論所當然,即就同法於第二審程序未設與第470 條(現行法第473 條)第1 項同樣之規定,亦可推知。故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之上訴狀,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一部不服,而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對其他部分一併聲明不服者,應認其上訴聲明之範圍為已擴張,不得謂其他部分之上訴業已逾期,予以駁回(最高法院30年渝抗字第6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之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王嘯虎(下稱王嘯虎)刪除附件二貼文,被上訴人郭彥仁(下稱郭彥仁)刪除附件一貼文,及被上訴人各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 元(見原審二卷第187 頁),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後,上訴人提起上訴,初上訴聲明請求王嘯虎刪除附件二貼文,被上訴人各給付上訴人1 元(見本院卷第21頁),嗣於108 年

9 月20日復聲明請求郭彥仁刪除附件一貼文。揆諸上開判決意旨,上訴人乃擴張上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73 條規定意旨解釋,應予准許。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於二審追加請求郭彥仁刪除附件一貼文部分,因逾期上訴不得再爭訟云云,顯有誤會。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郭彥仁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在「臉書」(即Facebook)社群網站,以其帳號「Yen Jen Kuo 」發布如附件一所示貼文,並以「…研究開始至今,仍然有少許質疑的聲音或謾罵,質疑捕捉過程會讓熊受傷?…」等文字暗指伊。王嘯虎則於同年月9日在其臉書帳號「Shiaw Hu Wang」分享附件一貼文,並發布如附件二所示貼文,指摘伊:「雇用一批幫兇在國家公園內"圈地蓄勢"! 」、「偽野保人士」、「竟威脅到國際保育規格的黑熊研究陷阱」、「黑熊研究的國際保育規格陷阱『若被人惡意使之失能、或蓄意改裝致使野生黑熊殘傷』之舉,當將禍嫌首指國家公園與圈內人皆知的"鍾某"」等文字,且王嘯虎在該貼文下方留言:「他是人五人六的"鍾○峰"」(下稱系爭王留言),郭彥仁則留言:

「感謝顧問的關心與補充」(下稱系爭郭留言,與系爭王留言合稱為系爭二留言)。附件一、二貼文及系爭二留言均侵害伊人格及名譽權。伊雖於104 年11月17日,在八通關古道距南安登山口9.5 公里處拆除一來路不明之鋼索(腳套式)陷阱,但該陷阱與郭彥仁所屬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下稱屏東科大)黃美秀教授研究團隊,在距登山口39.5公里處設置之25個捕熊研究陷阱無關,被上訴人杜撰虛偽事實,以侮辱性言詞公開貼文侵害伊人格,致伊在國家公園保育界之正面評價受到貶損等情,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85 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刪除附件一、二貼文,及各給付伊1 元。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㈡、㈢項之訴部分廢棄。㈡郭彥仁應刪除附件一貼文,王嘯虎應刪除附件二貼文。㈢王嘯虎、郭彥仁應各給付上訴人1 元(至上訴人另請求黃美秀刪除原判決附件三貼文及給付上訴人1 元部分,經原審駁回,未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業已確定,不另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郭彥仁所為附件一貼文,係伊分享對黑熊研究繫放陷阱之個人感想,及與黃美秀教授一同進行黑熊研究計畫之心得,並為教育社會大眾而就研究陷阱釋疑,通篇無指摘或傳述上訴人之事實,未有任何得以特定上訴人身分之文字,自未貶抑上訴人名譽。王嘯虎所為附件二貼文,係本於客觀事實,所述內容涉及臺灣黑熊保育之重大公益事項,為可受公評之事,且有學術上根據,非虛偽杜撰,並未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郭彥仁在附件二貼文下方留言「感謝顧問的關心與補充…」等文字,僅係正常人與人交往互動、關心之言論,毫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主觀意圖等語,資為抗辯。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郭彥仁為屏東科大黃美秀教授臺灣黑熊研究團隊(下稱黃美秀研究團隊)之成員,其於104 年12月8 日在「臉書」(即Facebook)社群網站,以帳號「Yen Jen Kuo 」發布附件一貼文。王嘯虎為臺灣黑熊保育協會(下稱黑熊保育協會)執行長,其於同年月9 日在個人臉書帳號「Shiaw Hu Wang 」分享附件一貼文,並發布附件二貼文,且郭彥仁在附件二貼文下方留言:「感謝顧問的關心與補充…」等文字,王嘯虎則留言:「…他是人五人六的" 鍾○峰" ! 」等情,為兩造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9、116 頁),並有臉書帳號「Yen

Jen Kuo 」、「Shiaw Hu Wang 」網頁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7 頁及背面),堪信為真。

四、上訴人主張郭彥仁、王嘯虎仁在個人臉書網頁分別登載附件

一、二貼文及為系爭二留言之文字,係故意不法侵害其人格權、名譽權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

經查: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 項、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0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再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有關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之保護,民、刑事之本質並無不同,應適用相同原則。

㈡查屏東科大黃美秀教授於103 、104 年間,向主管機關申請

至玉山國家公園等處利用臺灣黑熊60隻(含陷阱捕捉20隻)進行非侵入性熊毛採集,業經內政部同意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核定,並由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玉山管理處)核發研究採集證,此有科技部「分析與建構臺灣黑熊核心族群之永續力- 人造衛星無線電追蹤臺灣黑熊之移動及棲地利用模式」之專案研究暨執行同意書、內政部103年9 月11日內授營園字第0000000000號、104 年9 月23日內授營園字第0000000000號函、農委會103 年9 月29日農授林務字第0000000000號、104 年9 月25日函農授林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玉山管理處103 年9 月3 日營玉保字第0000000000號、同年10月1 日營玉保字第00000000000 號、104 年

9 月16日營玉保字第0000000000號、同年10月1 日營玉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存卷可查(見原審一卷第102 至112 頁),足徵臺灣黑熊保育主管機關已同意黃美秀研究團隊在玉山國家公園設置腳套式陷阱或捕捉籠,以捕捉繫放方式進行臺灣黑熊研究,自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基於學術研究目的,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規定。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認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應不得捕捉瀕臨絕種之臺灣黑熊,包括學術研究也不可以,因使用鋼索或彈簧捕捉僅能降低黑熊之傷害,只要導致傷害即屬於虐待,不得以虐待方式捕捉黑熊等語(見本院卷第238 頁);且參卷附上訴人之臉書貼文,及其多次向玉山管理處陳情不應核發黃美秀研究團隊研究採集證之書函、網路新聞等(見原審一卷第11

6 至125 、268 、271 至276 頁),可知上訴人與黃美秀研究團隊對於得否以保育目的捕捉臺灣黑熊,及得否設置腳套式捕熊陷阱等保育公共議題,立場迥異。

㈢有關附件一貼文有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部分:

查附件一貼文之標題為:「關於黑熊捕捉陷阱」,細閱全文內容,郭彥仁係表達其參與黃美秀教授所主持臺灣黑熊研究計畫之心得,說明該團隊設置黑熊捕捉繫放陷阱之必要性,並提醒山友碰到該團隊設置之捕熊陷阱時,勿久留、與陷阱合照或破壞、觸碰陷阱,貼文中雖陳述有少數人質疑該團隊執行捕捉黑熊過程有使黑熊受傷之虞,然通篇貼文並無隻字片語提及上訴人之姓名或個人資料,自無涉及上訴人之名譽。上訴人謂郭彥仁以附件一貼文及該貼文下方之鐵桶(捕捉籠)陷阱照片,暗示及不實指控其破壞臺灣黑熊研究之鐵桶陷阱,侵害其人格及名譽權云云,實屬過度擴張解釋附件一貼文之內容,洵不足採。

㈣有關附件二貼文、系爭二留言有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部分:

⒈觀之附件二貼文,王嘯虎係闡述黑熊保育活動之研究部分僅

有屏東科大黃美秀研究團隊/ 黑熊保育協會孤軍奮戰,然近20年來,有一人持續惡意中傷其等之研究,並雇用一批幫凶;近數月來,該名偽野保人士竟威脅該團隊所設置之黑熊研究陷阱;倘臺灣黑熊研究陷阱遭人惡意使之失能或改裝,致使野生黑熊殘傷,禍首應指國家公園與圈內人盡知之「鍾某」等語。參以王嘯虎在該貼文下方留言「…他是人五人六的" 鍾○峰" 」等文字(見原審一卷第7 頁),而上訴人曾任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技正、代理保育研究課長等職務,且曾受玉山管理處委託執行黑熊生態紀錄片拍攝計畫(見原審一卷第231 、232 、183 頁),是附件二貼文及系爭王留言應足使閱覽者識別文中所指述中傷黃美秀研究團隊及威脅黑熊研究陷阱之對象為上訴人無訛。

⒉王嘯虎於附件二貼文下方留言:「…他是人五人六的" 鍾○

峰" ! 」等文字,而「人五人六」意係指某人裝模作樣、假正經之意(見本院卷第245 、247 頁之網路成語查詢資料)。王嘯虎以附件二貼文及系爭王留言指摘上訴人「偽野保人士」、「人五人六」等字句,係其表達對上訴人反對黃美秀研究團隊以設置捕捉繫放陷阱方式研究臺灣黑熊之主觀感受,應屬個人意見表達,且上訴人長期於個人臉書發表反對設置捕熊陷阱從事臺灣黑熊研究之觀點(見原審一卷第271 至

276 頁),該觀點並非隱私,事涉可受公評之公共保育議題及政府保育政策,他人本有給予評論之自由,王嘯虎此部分評論內容雖言詞較為尖酸,但全文係回應附件一貼文黑熊捕捉繫放之必要性,亦未流於恣意謾罵,尚難認非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不能認王嘯虎發表此部分文字係屬不法,是王嘯虎此部分行為,尚不構成侵權行為。至附表二貼文中有關「雇用一批幫兇在國家公園內" 圈地蓄勢" ! 」、「竟威脅到國際保育規格的黑熊研究陷阱」、「黑熊研究的國際保育規格陷阱『若被人惡意使之失能、或蓄意改裝致使野生黑熊殘傷』之舉,當將禍嫌首指國家公園與圈內人皆知的" 鍾某" 」等字句,係指摘上訴人有糾眾威脅要破壞黃美秀研究團隊在國家公園內設置捕熊陷阱之行為,應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夾敘夾議部分。上訴人固否認拆除黃美秀研究團隊設置之捕熊陷阱,主張其於104 年11月17日在八通關古道距南安登山口9.5 公里處拆除之鋼索陷阱,並無任何標示,且該拆除地點與玉山管理處核准黃美秀研究團隊採集之地點相距甚遠云云。然查,上訴人於上開時、地拆除陷阱後,於同年月20日回報玉山管理處,經該處調查後發現上訴人所拆除之陷阱,屬黃美秀研究團隊於同年3 、4 月份在黃麻-瓦拉米地區所架設之黑熊捕捉陷阱,此有玉山管理處同年12月3 日營玉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見原審一卷第

290 頁)。又郭彥仁另案以上訴人於同年11月17日破壞其在玉山國家公園瓦拉米步道之喀西帕南紀念碑附近所設捕熊陷阱為由,對上訴人提起刑法竊盜及毀損罪告訴,觀之上訴人於該案中提出之現場鋼索陷阱及拆除後零件照片(見原審二卷第209 、211 頁),發現與黃美秀研究團隊設置之腳套式捕熊陷阱(見原審二卷第33頁)兩者特徵大致相符,足徵上訴人於王嘯虎發表附件二貼文前,確有拆除黃美秀研究團隊所設置捕熊陷阱之行為甚明,雖上訴人主張其拆除之陷阱未有任何標示、該陷阱之彈簧安裝錯誤,會造成黑熊受傷,仍無礙於此部分事實之認定。佐以上訴人曾於104 年11月18日在個人臉書發布:「對我這年歲,是一趟辛苦行程,搜尋八通關古道山區(違法)捕熊陷阱,但卻是極為有意義的行程,感謝大夥能共襄盛舉,為臺灣黑熊做些實質而有意義的任務」、「真的很感謝你們邀約(或分享山上訊息)以及協助前往現場,這一趟豐收…」等語之貼文(見原審一卷第116頁),及上訴人長期於個人臉書發表反對設置捕熊陷阱從事臺灣黑熊研究之言論,則王嘯虎主張其有相當理由確信上訴人糾眾威脅要破壞黃美秀研究團隊在國家公園內設置之捕熊陷阱,若捕熊陷阱遭上訴人破壞,可能造成臺灣黑熊受傷之事實,即非無據。再者,有關得否以捕捉繫放方式研究臺灣黑熊,本屬黑熊保育之重要議題,應屬可受公眾評論之事務。綜觀附件二貼文全篇論述,王嘯虎係就上訴人反對黃美秀研究團隊以設置捕熊陷阱方式研究臺灣黑熊,及上訴人威脅拆除捕熊陷阱之主觀批評意見,雖部分夾敘事實陳述,然王嘯虎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係不同黑熊保育理念之爭執,尚非以損害上訴人名譽為目的,核屬善意發表之評論,且所為事實陳述部分,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尚難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⒊至郭彥仁雖在附件二貼文下方留言:「感謝顧問的關心與補

充…」等文字,然其於上開文字後方係留言「老師上山前交代我,做好自己研究本分即可,這文我僅僅表達一些自己或團隊對於努力做好研究的心情」等文字(見原審一卷第7 頁),準此,郭彥仁此留言之目的應係為感謝王嘯虎轉載附件一貼文及補充說明其發表附件一貼文之緣由而已,上訴人謂郭彥仁之「感謝顧問的關心與補充…」留言係與王嘯虎共同發表附件二貼文,與王嘯虎共同侵害其名譽權云云,亦屬過度擴張釋譯,不足採憑。

㈤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附件一、二貼文及系爭二留言侵害

其人格權云云,然所謂人格權,係指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之權利(民法第18條立法理由參照),且按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不足以正當化加害人之行為,該侵害即具有不法性(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上說明,郭彥仁發表附件一貼文及系爭郭留言,文中均未提及上訴人之姓名或個人資料,尚難認有何損及上訴人之其他人格權,而王嘯虎發表附件二貼文及系爭王留言,係就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評論,此部分發文亦不具有不法性,則上訴人此節主張,亦不足取。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85 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刪除附件一、二貼文,及各給付上訴人1 元,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黃明發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偉閔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104年12月8日郭彥仁臉書貼文):

關於黑熊捕捉陷阱 {歡迎分享}Dear all前陣子『太空追熊DNA 』在國家地理頻道上的播出讓大家看見了野外台灣黑熊研究的過程與辛勞。然而,身為這個計畫的研究助理,我想講的事情是這部一小時的紀錄片僅僅只介紹研究過程的冰山一角,有更多的工作與過程討論是紀錄片沒有剪輯播出卻是研究者面對研究與對保育信念最真誠的一面。

回想黃老師詢問我意願的時候,我想會接下這難度極高的計畫助理,全是基於對台灣黑熊保育的熱誠,從事黑熊相關研究也七年了,記得最初,『台灣黑熊的數量稀少且是瀕危物種』這句話我不是在教科書上學到,而是我每次跟著黃老師在全島調查的過程,用雙腳用汗水走過一處處森林體會出來,因此,我想應該沒人會比我們更了解野外台灣黑熊面臨的處境。

研究開始至今,仍然有少許質疑的聲音或謾罵,質疑捕捉過程會讓熊受傷?其實,所有最壞層面我們都有審慎評估,並將研究物種的福利與安全擺在首位作為所有研究的優先前提,因此,在捕捉工作開始前,3 個團隊的計畫主持人、所有獸醫與研究助理進行無數次的開會討論,從黑熊捕捉繫放的目的性?陷阱設置與捕捉方式、避免熊受傷的風險?麻醉流程與緊急處置…等各項議題進行挑論,同時演練各種流程與預防可能發生的意外問題。除此之外,我們所有的捕捉繫放皆通過林務局與相關政府單位的審查,程序皆合法,陷阱更是採用國際標準的捕捉陷阱。所有考量都是出自於研究者對於研究倫理的信念與堅持,更真心相信這次研究將來能替台灣黑熊或野生動物保育上出一份大力的願念。

我想,回首過去,我們對於台灣黑熊的基礎生態仍然有許多未了解的地方,這更凸顯此次研究的重要性,舉例,本研究截至目前(2015年12月止),我們繫放的個體之中仍有超過50%的熊有斷掌或缺指的情況,顯然,15年來非法狩獵仍然對野外黑熊族群不斷造成嚴重干擾。每一隻黑熊的資訊得來不易更顯珍貴,同時也說服研究者野外黑熊捕捉繫放的必要性。

從事野生動物保育研究從來都不是一條輕鬆的道路,險峻的野外條件讓研究增添了艱鉅的挑戰,瀕危物種的研究更是難上加難。

台灣黑熊的數量稀少,熊的體型巨大又討喜,容易受到群眾的關注,無可厚非,這讓研究黑熊的過程面對更多嚴格的檢視,但無論學界或民眾對於研究有多高的要求,我想這都只是剛好,身為第一線的研究人員,我們總是時時鞭策自己面對研究任何環節都要戒慎恐懼如履薄冰,不容許一絲差錯。

過去,對於研究倫理的尊重,我們甚少在執行計畫的期間公開談論任何研究內容。自從太空追熊DNA 的紀錄片播出之後,也算是替去年的研究案曝了光,我相信該記錄片對於黑熊保育有正面性的加分。

我們仍然不間斷在研究與黑熊保育的崗位上戰鬥,因此,也許未來會有些山友可能意外碰到研究團隊設置的相關捕捉繫放陷阱,如果您行走山林,發現了台灣黑熊研究團的警告標語或看見陷阱,請快速通過勿久留,由於研究十分不易,請給予我們誠摯的祝福。

也請您務必配合下列事項:

⒈請勿久留或與陷阱合照,過度的人為干擾可能會影響捕捉繫放,且陷阱附近可能有黑熊出沒,為了避免任何不必要的意外,請大家多多配合。

⒉請勿破壞或觸碰陷阱,每個陷阱的設置都十分費工費時,且陷阱皆有特殊機關,如果您貿然碰觸陷阱,可能會造成陷阱失效。

⒊請勿公開陷阱的位置(例如臉書或任何網路平台)。

⒋陷阱的設置均為合法的研究器材,陷阱會標示為『研究使用』,附近亦有警告牌或警告路標,請勿過度驚慌。

感謝大家。

附件二(104年12月9日王嘯虎臉書貼文):

黑熊紅了眼也紅了?台灣黑熊保育活動幾年來分別就上游"研究"、中游"教育"、下游"公益"投入,並承有識者包括企業、組織、個人的熱忱合作,已使台灣居民普遍認知到在寶島上與黑熊共生的天理。

其中最上游的" 尋熊研究" ,是所有黑熊保育理念與實務推動的淵源;尤其需要比經費更珍貴的野保研究團隊、而目前也只有"屏科大/ 台灣黑熊保育協會" 這一支孤軍!然而近20年來,總有那麼一個詭異角色,以" 同行" 自居卻持續惡意中傷這唯一正規的山林研究,以其一個文人雇用一批幫兇在國家公園內" 圈地蓄勢" !及至近數月來,這個偽野保人士眼見台灣黑熊保育意識因以" 黑熊媽媽" 黃美秀帶領努力而急速深廣,更變本加厲的四處汙名化,尤有甚者竟威脅到國際保育規格的黑熊研究陷阱…以致於日前我特別帶素有" 保育人士守護者" 之譽的" 俠醫" 李火山先生南下,從實了解之後將參與黃教授的山林研究行程,作公部門不肯/ 或不會作的守護任務。

此外我們願意聲明,黑熊研究的國際保育規格陷阱『若被人惡意使之失能、或蓄意改裝致使野生黑熊殘傷』之舉,當將禍嫌首指國家公園與圈內人皆知的" 鍾某" !郭彥仁於104 年12月9 日12:58在上開貼文下方留言:感謝顧問的關心與補充。老師上山前交代我,做好自己研究本份即可,這文我僅表達一些自己或團隊對於努力做好熊研究的心情!…王嘯虎於104 年12月9 日14:46在上開貼文下方留言:

是啊,他是人五人六的" 鍾○峰"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