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117號再審 原 告 陳妍文訴訟代理人 蔡思玟律師再審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郭宏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再審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2 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相關事實待釐清,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法 官 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