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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再易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審原告 元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薈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郭瓔滿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郭許錦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2萬957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25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萬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