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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再易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林繼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龍嘉雯間返還投資款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