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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再易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52號再審 原告 陳春瑜

徐火鈞徐秀枝徐火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複 代理人 洪婉珩律師再審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