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52號再審 原告 陳春瑜
徐火鈞徐秀枝徐火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複 代理人 洪婉珩律師再審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