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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再易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64號再審原告 鄭任育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藍治安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539號、106年度台聲字第5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泛稱原判決理由矛盾云云,惟未表明原確定判決究有何法定再審原因,自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是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