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82號再審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葉士毅、葉阿長間租佃爭議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 月20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3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3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0,
743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再審之訴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林純如法 官 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