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8號再 審原 告 陳坤長
陳坤福陳坤生陳坤發陳寶珠再 審被 告 王世傑
王世琦王榮杰王馨敏王雪芳王俊德王世輝王馨珮王俊宏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62號第三審判決等,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再審原告係以民國108年3月20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62號判決、105年3月31日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66號判決、102年11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2、6頁)。揆諸前揭說明,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至再審原告以上開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指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