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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再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9號再審 原告 楊茂杞

楊茂村楊志能楊懿好郭楊瑟琴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集翹等間租佃爭議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6,000元【(272+28+1046+943+215+1)x1,200=3,006,000】,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6,198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