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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再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3號抗 告 人 胡忠信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德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6日本院108 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命補正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