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30號再審原告 李彥川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589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再審訴訟標的價額依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