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臺北天后宮法定代理人 黃秀福再審原告 王士豪
王鵬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許英傑律師楊靜榆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讓售國有土地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萬2,02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萬9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再審裁判費5萬9,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