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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再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40號再審 原告 郭莊瓊子

郭瑞麟郭兆慶郭瑞珠郭寶琇李春黛共 同送達代收人 郭俊良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1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35頁即原確定判決第1頁主文第2、3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8,47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