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許錦榮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40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案訴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再審原告僅繳納4500元,尚餘裁判費2萬150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