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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勞上易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上 訴 人 劉秀芳

鄭小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被上訴人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陳毓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3 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定當事人之制,旨在求取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苟多數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已足認有簡化訴訟程序之作用,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即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所謂有共同利益者,乃指於訴訟結果有影響之爭點,對於多數人均有利害關係者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再字第6號、87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查,上訴人兼共同被選定人主張其與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下稱系爭當事人)原均任職被上訴人公司,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日在被上訴人要求轉任職於其子公司即原審被告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普公司),訴外人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先進公司)嗣於103年間併購勝普公司,其等則自103年7月1日起轉任職於世界先進公司或自勝普公司離職,因勝普公司短給付加班費,故上訴人與系爭當事人就本件訴訟之重要爭點確有共同利害關係,屬有共同利益之人,且本件業經系爭當事人選定上訴人劉秀芳、鄭小萍為全體進行訴訟,有選定人出具之民事選定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6頁至第31頁),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另附表一所示有為上訴人簽名之選定人16人於選定當事人後,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雖脫離本件訴訟,但本件判決效力應及於附表一所示有為上訴人簽名之選定人16人,且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效力,亦應及於附表一所示有為上訴人簽名之選定人16人,核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系爭當事人原均任職被上訴人位於桃園市蘆竹區廠房,於101年5月1日在被上訴人要求下轉任至子公司即勝普公司,嗣於103年間世界先進公司併購勝普公司之機器設備、零配件、存貨,及被上訴人所擁有蘆竹區廠房,伊及系爭當事人則自103年7月1日起轉任職於世界先進公司或離職。伊及系爭當事人任職於勝普公司期間,其表定工作時間係日班為7時30分至19時30分,夜班為19時30分至翌日7時30分。勝普公司於考績評分細項明確要求伊及系爭當事人每班次應提早進廠10分鐘,若有違反則將扣分並影響薪資,然此部分皆未計入工作時間。伊及系爭當事人於106年間,自被上訴人之關係企業工會始得知加班費差額一事,經進一步了解後發現,此係指因伊及系爭當事人為「四班二輪制」同仁,出勤工時制度為實際工時10小時,加上休息時間2小時,然勝普公司未依法舉辦勞資會議逕行施行,且就單日逾8小時未給付加班費,而係以「累計結算加班費」之名目僅以1倍日薪計算,因而產生合計新臺幣(下同)1,077,878元之差額。而被上訴人係勝普公司之單一股東,在財力及人力上皆可直接控制勝普公司,具實體上同一性,伊及系爭當事人雖於101年5月1日起轉任至勝普公司,惟勝普公司之福利制度、工作規則等均沿用被上訴人,甚至諸如員工手冊亦未換發,三節獎金亦仍由被上訴人通知,顯然只是形式上變更雇主,被上訴人與勝普公司於兩造僱傭契約上,當具實體上同一性,而均應負擔雇主責任,給付伊及系爭當事人請求之加班費。又勝普公司為被上訴人完全持有之子公司,勝普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將賸餘財產分派予被上訴人,於法雖屬有據,惟依公司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勝普公司應先清償對伊及系爭當事人加班費之債務後,始得將賸餘財產分派於被上訴人。是於伊請求之範圍內,被上訴人取得或分配之賸餘財產自無法律上原因,並致伊及系爭當事人受損害,應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返還利益予伊及系爭當事人。縱本件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人應為勝普公司,惟自伊及系爭當事人起訴迄今,勝普公司仍怠於向被上訴人行使權利,伊自得依民法242條之規定,代位行使勝普公司對被上訴人之不當得利請求權。爰依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79條、第242條規定,求為命:㈠勝普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各如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所示合計1,075,948元之金額,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各如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所示合計1,075,948元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2項所命給付,其中一人如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另一人免給付義務。㈣被上訴人應給付勝普公司1,075,948元,及自準備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依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代位受領之。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勝普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及如附表一之選定人如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所示合計1,075,948元之金額,及自106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勝普公司就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並上訴聲明:㈠先位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及如附表一之選定人如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所示合計1,075,948元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人或原判決判命給付之勝普公司中如有一人為給付,他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㈡備位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勝普公司1,075,948元,及自原審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及如附表一之選定人依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代位受領之。

二、被上訴人則以: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與公司人員之僱傭關係乃各自獨立,且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經勞工之同意,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與原雇主即母公司之勞雇關係亦因合意而終止,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勞雇關係。伊與勝普公司為獨立之法人,有各自獨立之法人格,並各自與員工成立僱傭關係、各自給付員工薪資,明顯不具實體上同一性。故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於101年5月1日轉任職於勝普公司後,與伊即不存在僱傭關係。況伊與勝普公司間業務並不相同且各自獨立運行,兩公司亦有各自的營運地點,財務互相獨立,勝普公司員工亦不受伊之指揮監督,難認伊與勝普公司係同一法人。另伊取得勝普公司之賸餘財產係因勝普公司已依法解散,並完成清算程序,勝普公司進行清算程序亦已依法對債權人為申報債權之公告,而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並未依法申報債權,勝普公司既已依法將賸餘財產分派予股東,並領取完畢,伊受領勝普公司分派之賸餘財產自有法律上之依據,並未構成不當得利。是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向伊請求於勝普公司任職期間之加班費差額,返還依法取得勝普公司之賸餘財產,均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主張伊及系爭當事人於101年5月1日轉任職於被上訴人之子公司即勝普公司,嗣於103年間世界先進公司併購勝普公司,伊及系爭當事人則自103年7月1日起轉任職於世界先進公司或自勝普公司離職;勝普公司已解散且清算完結,被上訴人為勝普公司唯一股東等情,業據其提出轉任通知書、103年3月14日世界先進公司聯合新聞稿、勝普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98頁至第99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73頁背頁、第168頁)。是上訴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可採。

四、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係勝普公司之單一股東,在財力及人力上皆可直接控制勝普公司,具實體上同一性,伊及系爭當事人雖於101年5月1日起轉任至勝普公司,只是形式上變更雇主,被上訴人與勝普公司均應負擔雇主責任。又勝普公司為被上訴人完全持有之子公司,勝普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將賸餘財產分派予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勝普公司應先清償對伊及系爭當事人加班費之債務後,始得將賸餘財產分派於被上訴人,是於伊請求之範圍內,被上訴人取得或分配之賸餘財產無法律上原因,並致伊及系爭當事人受損害。另縱本件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人應為勝普公司,惟自伊及系爭當事人起訴迄今,勝普公司怠於向被上訴人行使權利,伊自得依民法242條之規定,代位行使勝普公司對被上訴人之不當得利請求權,爰依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79條、第242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上訴人先位聲明主張被上訴人與勝普公司間具實體上同一性,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任職於勝普公司期間之加班費差額,及勝普公司尚未清償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請求之加班費,即將賸餘財產分派於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予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有無理由?㈡上訴人備位聲明主張代位行使勝普公司對被上訴人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先位聲明主張被上訴人與勝普公司間具實體上同一性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任職於勝普公司期間之加班費差額,及勝普公司尚未清償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請求之加班費,即將賸餘財產分派於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予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有無理由?⒈本件上訴人主張勝普公司所在地係被上訴人原蘆竹廠區,被

上訴人為勝普公司之完全控股公司,伊及系爭當事人原在被上訴人之蘆竹廠區負責晶圓製造工作,轉任勝普公司後之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均未變更,其主管亦係由被上訴人之原主管直接轉任為勝普公司之主管,並受其指揮監督云云,並提出世界先進及南亞科技共同宣佈交易勝普電子8吋晶圓廠之新聞一紙,及被上訴人於101年5月28日之2012年度端午節及中秋節「勤勉獎金」發放要點公告1紙為憑(見原審卷第34頁至第35頁);被上訴人雖不爭執,惟辯稱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轉任勝普公司後,即由勝普公司之主管指揮監督,伊不會再對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為指揮監督;且有關獎金發放係因台塑集團總管理處為追求旗下所有關係企業員工福利的普遍性及一致性,並避免集團員工相互比較年節獎金差異造成心生不平,因而要求集團所有公司,包括伊公司及勝普公司在內,須依台塑集團公布之獎金發放要點辦理獎金發放事宜,是伊及勝普公司是各依台塑集團總管理處發布的獎金發放要點核准公告內容,並非伊為勝普公司決定如何發放獎金;另伊與勝普公司亦有以各自公司名義發布與自身公司有關之獎金及人事任命公告,顯見二家公司並不具實體同一性等語,並提出獎金公告、台塑集團公布獎金發放要點、被上訴人之人事調動及獎金公告、勝普公司之人事任命公告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25頁至第265頁)。經查,勝普公司係由被上訴人單獨出資成立之子公司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8頁);另證人即前被上訴人之人力資源部處長林崑藤於本院證稱:勝普公司為被上訴人轉投資之子公司,因為被上訴人負責12吋晶圓之研發及製造,所以將較低階之8吋晶圓之生產製造切割出來,另成立勝普公司負責8吋晶圓之代工業務,並由被上訴人公司轉出部分有經驗的員工到勝普公司。勝普公司主管或員工之招聘、薪資調整都是由勝普公司自行決定。因為勝普公司之經營型態不同,所以有關勝普公司8吋晶圓之研發、製造、生產、行銷等業務是由勝普公司管理階層決定及營運等語(見本院卷第214頁至第216頁、第218頁),顯見被上訴人係為調整營運方針,另出資成立勝普公司負責8吋晶圓之代工業務,並轉任部分員工到勝普公司工作,員工薪資亦是由勝普公司發給。次查,兩造不爭執之轉任同意書載明:「本人(以下稱轉任員工)現任職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科)……茲因南科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成立子公司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普),經本人審慎考量同意依南科公司安排於101年4月30日完成離職手續辦理,並自101年5月1日(轉任基準日)轉調勝普任職……三方同意自轉任基準日起……由勝普承受轉任員工與南科公司之原聘用合約……」等語(見原審卷第33頁),且上訴人稱伊與系爭當事人均有簽署前開轉任同意書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可知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自101年5月1日起,即與勝普公司成立新勞動契約,與被上訴人間之原勞動契約已終止。則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於任職勝普公司期間,其等提供勞務之對象既為勝普公司,並由勝普公司發給薪資及加班費,則關於加班費差額亦應係向勝普公司為請求,此與被上訴人與勝普公司是否具實體上同一性無涉。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勝普公司間具實體上同一性,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任職於勝普公司期間之加班費差額云云,尚屬無據。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不當得利取得勝普公司之賸餘財產,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不當得利予上訴人次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依第330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公司法第327條前段、第329條、第330條前段、第3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債權人於公司清算時未申報其債權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需賸餘財產未依公司法第330條分派領取完畢,始有清償請求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32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查,勝普公司經經濟部105年7月21日經授商字第10501171640號函為解散登記,並已清算完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12月28日桃院豪民唐105年度司司字第22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乙節,有勝普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原審調解卷第1頁至第2頁、勞訴卷第32頁)。而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對勝普公司雖有如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位所示之加班費差額債權,惟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並未於勝普公司解散清算時之公告期間內陳報前揭加班費差額債權,則勝普公司於了結現務、清償債務,完成清算程序後,將公司之賸餘財產分派予股東即被上訴人,並經被上訴人領取完畢,則被上訴人受領勝普公司分派之賸餘財產,即屬有法律上之依據。從而,上訴人主張依公司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勝普公司應先清償對伊及系爭當事人加班費之債務後,始得將賸餘財產分派於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取得分配之賸餘財產自無法律上原因,並致伊及系爭當事人受損害,應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返還利益予伊及系爭當事人云云,自無可採。

㈡上訴人備位聲明主張代位行使勝普公司對被上訴人之不當得

利請求權,有無理由?承前所述,被上訴人為勝普公司之股東,其受領勝普公司完成清算後所分派之賸餘財產,並無不當得利之情事,則勝普公司對被上訴人即無不當得利之請求權。是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勝普公司對被上訴人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尚乏依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79條、第242條之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及如附表一之選定人如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合計1,075,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倘被上訴人或原判決判命給付之勝普公司中如有一人為給付,他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備位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勝普公司1,075,948元,及自原審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及如附表一之選定人依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代位受領之部分,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附表一:選定人名單┌──┬─────┬─────────┐│編號│ 選定人 │ 備 註 │├──┼─────┼─────────┤│01│劉家妏 │ │├──┼─────┼─────────┤│02│謝欣怡 │ │├──┼─────┼─────────┤│03│張玫君 │ │├──┼─────┼─────────┤│04│蔡秀芸 │ │├──┼─────┼─────────┤│05│魏琬樺 │ │├──┼─────┼─────────┤│06│廖鳳珠 │ │├──┼─────┼─────────┤│07│林雅雲 │ │├──┼─────┼─────────┤│08│陳小燕 │ │├──┼─────┼─────────┤│09│李麗芳 │ │├──┼─────┼─────────┤│10│戴琳雯 │ │├──┼─────┼─────────┤│11│石如玉 │ │├──┼─────┼─────────┤│12│陳淑洙 │ │├──┼─────┼─────────┤│13│賴姮霓 │ │├──┼─────┼─────────┤│14│王薪惟 │原名:王佩芬 │├──┼─────┼─────────┤│15│陳靜璇 │ │├──┼─────┼─────────┤│16│沈宜蘋 │ │└──┴─────┴─────────┘附表二: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請求之加班費差額┌────┬────────────────────┬──────┬──────┐│ │起 訴 時 │ 變更後 │ ││姓 名├───────┬─────┬──────┼──────┼──────┤│ │提早進廠加班費│加班費差額│ 請求金額 │ 請求金額 │假執行擔保金││ │ 金 額 │ 金 額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 ) ││ │ │元) │ │ │ │├────┼───────┼─────┼──────┼──────┼──────┤│劉秀芳 │12,000 │30,000 │ 42,000 │ 60,309│ 20,103 │├────┼───────┼─────┼──────┼──────┼──────┤│鄭小萍 │12,000 │30,000 │ 42,000 │ 64,010│ 21,337 │├────┼───────┼─────┼──────┼──────┼──────┤│劉家妏 │12,000 │30,000 │ 42,000 │ 52,877│ 17,626 │├────┼───────┼─────┼──────┼──────┼──────┤│謝欣怡 │12,000 │30,000 │ 42,000 │ 52,328│ 17,443 │├────┼───────┼─────┼──────┼──────┼──────┤│張玫君 │12,000 │30,000 │ 42,000 │ 62,440│ 20,813 │├────┼───────┼─────┼──────┼──────┼──────┤│蔡秀芸 │12,000 │30,000 │ 42,000 │ 60,533│ 20,178 │├────┼───────┼─────┼──────┼──────┼──────┤│魏琬樺 │12,000 │30,000 │ 42,000 │ 57,937│ 19,312 │├────┼───────┼─────┼──────┼──────┼──────┤│廖鳳珠 │12,000 │30,000 │ 42,000 │ 66,821│ 22,274 │├────┼───────┼─────┼──────┼──────┼──────┤│林雅雲 │12,000 │30,000 │ 42,000 │ 56,165│ 18,722 │├────┼───────┼─────┼──────┼──────┼──────┤│陳小燕 │12,000 │30,000 │ 42,000 │ 60,586│ 20,195 │├────┼───────┼─────┼──────┼──────┼──────┤│李麗芳 │12,000 │30,000 │ 42,000 │ 67,374│ 22,458 │├────┼───────┼─────┼──────┼──────┼──────┤│戴琳雯 │12,000 │30,000 │ 42,000 │ 57,428│ 19,143 │├────┼───────┼─────┼──────┼──────┼──────┤│石如玉 │12,000 │30,000 │ 42,000 │ 62,552│ 20,851 │├────┼───────┼─────┼──────┼──────┼──────┤│陳淑洙 │12,000 │30,000 │ 42,000 │ 56,785│ 18,928 │├────┼───────┼─────┼──────┼──────┼──────┤│賴姮霓 │12,000 │30,000 │ 42,000 │ 60,639│ 20,213 │├────┼───────┼─────┼──────┼──────┼──────┤│王薪惟 │12,000 │30,000 │ 42,000 │ 61,771│ 20,590 │├────┼───────┼─────┼──────┼──────┼──────┤│陳靜璇 │12,000 │30,000 │ 42,000 │ 61,655│ 20,552 │├────┼───────┼─────┼──────┼──────┼──────┤│沈宜蘋 │12,000 │30,000 │ 42,000 │ 53,738│ 17,913 │├────┴───────┴─────┼──────┼──────┼──────┤│ 合 計 │ 756,000 │ 1,075,948│ │└──────────────────┴──────┴──────┴──────┘附表三:劉秀芳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8,200│ 2,254.861│├────┼─────┼───────────────────┤│101/06 │ 38,200│ 2,254.861│├────┼─────┼───────────────────┤│101/07 │ 38,200│ 2,254.861│├────┼─────┼───────────────────┤│101/08 │ 38,200│ 2,254.861│├────┼─────┼───────────────────┤│101/09 │ 38,200│ 2,254.861│├────┼─────┼───────────────────┤│101/10 │ 38,200│ 2,254.861│├────┼─────┼───────────────────┤│101/11 │ 38,200│ 2,254.861│├────┼─────┼───────────────────┤│101/12 │ 36,300│ 2,142.708│├────┼─────┼───────────────────┤│102/01 │ 36,300│ 2,142.708│├────┼─────┼───────────────────┤│102/02 │ 36,300│ 2,142.708│├────┼─────┼───────────────────┤│102/03 │ 38,200│ 2,254.861│├────┼─────┼───────────────────┤│102/04 │ 38,200│ 2,254.861│├────┼─────┼───────────────────┤│102/05 │ 38,200│ 2,254.861│├────┼─────┼───────────────────┤│102/06 │ 38,200│ 2,254.861│├────┼─────┼───────────────────┤│102/07 │ 38,200│ 2,254.861│├────┼─────┼───────────────────┤│102/08 │ 38,200│ 2,254.861│├────┼─────┼───────────────────┤│102/09 │ 38,200│ 2,254.861│├────┼─────┼───────────────────┤│102/10 │ 38,200│ 2,254.861│├────┼─────┼───────────────────┤│102/11 │ 38,200│ 2,254.861│├────┼─────┼───────────────────┤│102/12 │ 42,000│ 2,479.167│├────┼─────┼───────────────────┤│103/01 │ 42,000│ 2,479.167│├────┼─────┼───────────────────┤│103/02 │ 42,000│ 2,479.167│├────┼─────┼───────────────────┤│103/03 │ 43,900│ 2,591.319│├────┼─────┼───────────────────┤│103/04 │ 43,900│ 2,591.319│├────┼─────┼───────────────────┤│103/05 │ 43,900│ 2,591.319│├────┼─────┼───────────────────┤│103/06 │ 43,900│ 2,591.319│├────┼─────┼──────────┬────────┤│平均薪資│39,296.154│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0,309│└────┴─────┴──────────┴────────┘附表四:鄭小萍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 │├────┼─────┼───────────────────┤│101/05 │ 38,200│ 2,254.861│├────┼─────┼───────────────────┤│101/06 │ 38,200│ 2,254.861│├────┼─────┼───────────────────┤│101/07 │ 38,200│ 2,254.861│├────┼─────┼───────────────────┤│101/08 │ 38,200│ 2,254.861│├────┼─────┼───────────────────┤│101/09 │ 38,200│ 2,254.861│├────┼─────┼───────────────────┤│101/10 │ 38,200│ 2,254.861│├────┼─────┼───────────────────┤│101/11 │ 38,200│ 2,254.861│├────┼─────┼───────────────────┤│101/12 │ 40,100│ 2,367.014│├────┼─────┼───────────────────┤│102/01 │ 40,100│ 2,367.014│├────┼─────┼───────────────────┤│102/02 │ 40,100│ 2,367.014│├────┼─────┼───────────────────┤│102/03 │ 43,900│ 2,591.319│├────┼─────┼───────────────────┤│102/04 │ 43,900│ 2,591.319│├────┼─────┼───────────────────┤│102/05 │ 43,900│ 2,591.319│├────┼─────┼───────────────────┤│102/06 │ 43,900│ 2,591.319│├────┼─────┼───────────────────┤│102/07 │ 43,900│ 2,591.319│├────┼─────┼───────────────────┤│102/08 │ 43,900│ 2,591.319│├────┼─────┼───────────────────┤│102/09 │ 43,900│ 2,591.319│├────┼─────┼───────────────────┤│102/10 │ 43,900│ 2,254.861│├────┼─────┼───────────────────┤│102/11 │ 43,900│ 2,254.861│├────┼─────┼───────────────────┤│102/12 │ 42,000│ 2,479.167│├────┼─────┼───────────────────┤│103/01 │ 42,000│ 2,479.167│├────┼─────┼───────────────────┤│103/02 │ 42,000│ 2,479.167│├────┼─────┼───────────────────┤│103/03 │ 43,900│ 2,591.319│├────┼─────┼───────────────────┤│103/04 │ 43,900│ 2,591.319│├────┼─────┼───────────────────┤│103/05 │ 43,900│ 2,591.319│├────┼─────┼───────────────────┤│103/06 │ 43,900│ 2,591.319│├────┼─────┼──────────┬────────┤│平均薪資│41,707.692│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4,010│└────┴─────┴──────────┴────────┘附表五:劉家妏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3,300│ 1,965.625│├────┼─────┼───────────────────┤│101/06 │ 33,300│ 1,965.625│├────┼─────┼───────────────────┤│101/07 │ 33,300│ 1,965.625│├────┼─────┼───────────────────┤│101/08 │ 33,300│ 1,965.625│├────┼─────┼───────────────────┤│101/09 │ 33,300│ 1,965.625│├────┼─────┼───────────────────┤│101/10 │ 33,300│ 1,965.625│├────┼─────┼───────────────────┤│101/11 │ 33,300│ 1,965.625│├────┼─────┼───────────────────┤│101/12 │ 33,300│ 1,965.625│├────┼─────┼───────────────────┤│102/01 │ 33,300│ 1,965.625│├────┼─────┼───────────────────┤│102/02 │ 33,300│ 1,965.625│├────┼─────┼───────────────────┤│102/03 │ 34,800│ 2,054.167│├────┼─────┼───────────────────┤│102/04 │ 34,800│ 2,054.167│├────┼─────┼───────────────────┤│102/05 │ 34,800│ 2,054.167│├────┼─────┼───────────────────┤│102/06 │ 34,800│ 2,054.167│├────┼─────┼───────────────────┤│102/07 │ 34,800│ 2,054.167│├────┼─────┼───────────────────┤│102/08 │ 34,800│ 2,054.167│├────┼─────┼───────────────────┤│102/09 │ 34,800│ 2,054.167│├────┼─────┼───────────────────┤│102/10 │ 34,800│ 2,054.167│├────┼─────┼───────────────────┤│102/11 │ 34,800│ 2,054.167│├────┼─────┼───────────────────┤│102/12 │ 34,800│ 2,054.167│├────┼─────┼───────────────────┤│103/01 │ 34,800│ 2,054.167│├────┼─────┼───────────────────┤│103/02 │ 34,800│ 2,054.167│├────┼─────┼───────────────────┤│103/03 │ 36,300│ 2,142.708│├────┼─────┼───────────────────┤│103/04 │ 36,300│ 2,142.708│├────┼─────┼───────────────────┤│103/05 │ 36,300│ 2,142.708│├────┼─────┼───────────────────┤│103/06 │ 36,300│ 2,142.708│├────┼─────┼──────────┬────────┤│平均薪資│34,453.846│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52,877│└────┴─────┴──────────┴────────┘附表六:謝欣怡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3,300│ 1,965.625│├────┼─────┼───────────────────┤│101/06 │ 33,300│ 1,965.625│├────┼─────┼───────────────────┤│101/07 │ 33,300│ 1,965.625│├────┼─────┼───────────────────┤│101/08 │ 33,300│ 1,965.625│├────┼─────┼───────────────────┤│101/09 │ 33,300│ 1,965.625│├────┼─────┼───────────────────┤│101/10 │ 33,300│ 1,965.625│├────┼─────┼───────────────────┤│101/11 │ 33,300│ 1,965.625│├────┼─────┼───────────────────┤│101/12 │ 33,300│ 1,965.625│├────┼─────┼───────────────────┤│102/01 │ 33,300│ 1,965.625│├────┼─────┼───────────────────┤│102/02 │ 33,300│ 1,965.625│├────┼─────┼───────────────────┤│102/03 │ 33,300│ 1,965.625│├────┼─────┼───────────────────┤│102/04 │ 33,300│ 1,965.625│├────┼─────┼───────────────────┤│102/05 │ 33,300│ 1,965.625│├────┼─────┼───────────────────┤│102/06 │ 33,300│ 1,965.625│├────┼─────┼───────────────────┤│102/07 │ 33,300│ 1,965.625│├────┼─────┼───────────────────┤│102/08 │ 33,300│ 1,965.625│├────┼─────┼───────────────────┤│102/09 │ 33,300│ 1,965.625│├────┼─────┼───────────────────┤│102/10 │ 33,300│ 1,965.625│├────┼─────┼───────────────────┤│102/11 │ 33,300│ 1,965.625│├────┼─────┼───────────────────┤│102/12 │ 38,200│ 2,254.861│├────┼─────┼───────────────────┤│103/01 │ 38,200│ 2,254.861│├────┼─────┼───────────────────┤│103/02 │ 38,200│ 2,254.861│├────┼─────┼───────────────────┤│103/03 │ 34,800│ 2,054.167││ │ │(原判決誤載為2,254.861,應予更正) │├────┼─────┼───────────────────┤│103/04 │ 34,800│ 2,054.167│├────┼─────┼───────────────────┤│103/05 │ 34,800│ 2,054.167│├────┼─────┼───────────────────┤│103/06 │ 34,800│ 2,054.167│├────┼─────┼──────────┬────────┤│平均薪資│34,096.154│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52,328│└────┴─────┴──────────┴────────┘附表七:張玫君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6,300│ 2,142.708│├────┼─────┼───────────────────┤│101/06 │ 36,300│ 2,142.708│├────┼─────┼───────────────────┤│101/07 │ 36,300│ 2,142.708│├────┼─────┼───────────────────┤│101/08 │ 36,300│ 2,142.708│├────┼─────┼───────────────────┤│101/09 │ 36,300│ 2,142.708│├────┼─────┼───────────────────┤│101/10 │ 36,300│ 2,142.708│├────┼─────┼───────────────────┤│101/11 │ 36,300│ 2,142.708│├────┼─────┼───────────────────┤│101/12 │ 40,100│ 2,367.014│├────┼─────┼───────────────────┤│102/01 │ 40,100│ 2,367.014│├────┼─────┼───────────────────┤│102/02 │ 40,100│ 2,367.014│├────┼─────┼───────────────────┤│102/03 │ 43,900│ 2,591.319│├────┼─────┼───────────────────┤│102/04 │ 43,900│ 2,591.319│├────┼─────┼───────────────────┤│102/05 │ 43,900│ 2,591.319│├────┼─────┼───────────────────┤│102/06 │ 43,900│ 2,591.319│├────┼─────┼───────────────────┤│102/07 │ 43,900│ 2,591.319│├────┼─────┼───────────────────┤│102/08 │ 43,900│ 2,591.319│├────┼─────┼───────────────────┤│102/09 │ 43,900│ 2,591.319│├────┼─────┼───────────────────┤│102/10 │ 43,900│ 2,591.319│├────┼─────┼───────────────────┤│102/11 │ 43,900│ 2,591.319│├────┼─────┼───────────────────┤│102/12 │ 40,100│ 2,367.014│├────┼─────┼───────────────────┤│103/01 │ 40,100│ 2,367.014│├────┼─────┼───────────────────┤│103/02 │ 40,100│ 2,367.014│├────┼─────┼───────────────────┤│103/03 │ 42,000│ 2,479.167│├────┼─────┼───────────────────┤│103/04 │ 42,000│ 2,479.167│├────┼─────┼───────────────────┤│103/05 │ 42,000│ 2,479.167│├────┼─────┼───────────────────┤│103/06 │ 42,000│ 2,479.167│├────┼─────┼──────────┬────────┤│平均薪資│40,684.615│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2,440│└────┴─────┴──────────┴────────┘附表八:魏琬樺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6,898│ 2,178.007│├────┼─────┼───────────────────┤│101/06 │ 39,287│ 2,319.024│├────┼─────┼───────────────────┤│101/07 │ 37,933│ 2,239.101│├────┼─────┼───────────────────┤│101/08 │ 37,127│ 2,191.524│├────┼─────┼───────────────────┤│101/09 │ 39,449│ 2,328.587│├────┼─────┼───────────────────┤│101/10 │ 34,323│ 2,026.010│├────┼─────┼───────────────────┤│101/11 │ 32,796│ 1,935.875│├────┼─────┼───────────────────┤│101/12 │ 30,758│ 1,815.576│├────┼─────┼───────────────────┤│102/01 │ 35,073│ 2,070.281│├────┼─────┼───────────────────┤│102/02 │ 32,852│ 1,939.181│├────┼─────┼───────────────────┤│102/03 │ 34,222│ 2,020.049│├────┼─────┼───────────────────┤│102/04 │ 38,705│ 2,284.670│├────┼─────┼───────────────────┤│102/05 │ 38,891│ 2,295.649│├────┼─────┼───────────────────┤│102/06 │ 43,046│ 2,540.910│├────┼─────┼───────────────────┤│102/07 │ 52,276│ 3,085.736│├────┼─────┼───────────────────┤│102/08 │ 33,353│ 1,968.753│├────┼─────┼───────────────────┤│102/09 │ 31,257│ 1,845.031│├────┼─────┼───────────────────┤│102/10 │ 36,431│ 2,150.441│├────┼─────┼───────────────────┤│102/11 │ 31,830│ 1,878.854│├────┼─────┼───────────────────┤│102/12 │ 31,840│ 1,879.444│├────┼─────┼───────────────────┤│103/01 │ 36,391│ 2,148.080│├────┼─────┼───────────────────┤│103/02 │ 36,184│ 2,135.861│├────┼─────┼───────────────────┤│103/03 │ 35,957│ 2,122.462│├────┼─────┼───────────────────┤│103/04 │ 38,244│ 2,257.458│├────┼─────┼───────────────────┤│103/05 │ 37,814│ 2,232.076│├────┼─────┼───────────────────┤│103/06 │ 68,580│ 4,048.125│├────┼─────┼──────────┬────────┤│平均薪資│37,750.654│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57,937│└────┴─────┴──────────┴────────┘附表九:蔡秀芸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6,300│ 2,142.708│├────┼─────┼───────────────────┤│101/06 │ 36,300│ 2,142.708│├────┼─────┼───────────────────┤│101/07 │ 36,300│ 2,142.708│├────┼─────┼───────────────────┤│101/08 │ 36,300│ 2,142.708│├────┼─────┼───────────────────┤│101/09 │ 36,300│ 2,142.708│├────┼─────┼───────────────────┤│101/10 │ 36,300│ 2,142.708│├────┼─────┼───────────────────┤│101/11 │ 36,300│ 2,142.708│├────┼─────┼───────────────────┤│101/12 │ 42,000│ 2,479.167│├────┼─────┼───────────────────┤│102/01 │ 42,000│ 2,479.167│├────┼─────┼───────────────────┤│102/02 │ 42,000│ 2,479.167│├────┼─────┼───────────────────┤│102/03 │ 42,000│ 2,479.167│├────┼─────┼───────────────────┤│102/04 │ 42,000│ 2,479.167│├────┼─────┼───────────────────┤│102/05 │ 42,000│ 2,479.167│├────┼─────┼───────────────────┤│102/06 │ 42,000│ 2,479.167│├────┼─────┼───────────────────┤│102/07 │ 42,000│ 2,479.167│├────┼─────┼───────────────────┤│102/08 │ 42,000│ 2,479.167│├────┼─────┼───────────────────┤│102/09 │ 42,000│ 2,479.167│├────┼─────┼───────────────────┤│102/10 │ 42,000│ 2,479.167│├────┼─────┼───────────────────┤│102/11 │ 42,000│ 2,479.167│├────┼─────┼───────────────────┤│102/12 │ 38,200│ 2,254.861│├────┼─────┼───────────────────┤│103/01 │ 38,200│ 2,254.861│├────┼─────┼───────────────────┤│103/02 │ 38,200│ 2,254.861│├────┼─────┼───────────────────┤│103/03 │ 38,200│ 2,254.861│├────┼─────┼───────────────────┤│103/04 │ 38,200│ 2,254.861│├────┼─────┼───────────────────┤│103/05 │ 38,200│ 2,254.861│├────┼─────┼───────────────────┤│103/06 │ 38,200│ 2,254.861│├────┼─────┼──────────┬────────┤│平均薪資│39,442.308│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0,533│└────┴─────┴──────────┴────────┘附表十:廖鳳珠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5,760│ 2,110.833│├────┼─────┼───────────────────┤│101/06 │ 39,132│ 2,309.875│├────┼─────┼───────────────────┤│101/07 │ 35,633│ 2,103.337│├────┼─────┼───────────────────┤│101/08 │ 35,715│ 2,108.177│├────┼─────┼───────────────────┤│101/09 │ 34,575│ 2,040.885│├────┼─────┼───────────────────┤│101/10 │ 39,452│ 2,328.764│├────┼─────┼───────────────────┤│101/11 │ 39,684│ 2,342.458│├────┼─────┼───────────────────┤│101/12 │ 37,694│ 2,224.993│├────┼─────┼───────────────────┤│102/01 │ 46,187│ 2,726.316│├────┼─────┼───────────────────┤│102/02 │ 40,424│ 2,386.139│├────┼─────┼───────────────────┤│102/03 │ 41,921│ 2,474.503│├────┼─────┼───────────────────┤│102/04 │ 47,590│ 2,809.132│├────┼─────┼───────────────────┤│102/05 │ 43,408│ 2,562.278│├────┼─────┼───────────────────┤│102/06 │ 50,719│ 2,993.830│├────┼─────┼───────────────────┤│102/07 │ 71,674│ 4,230.757│├────┼─────┼───────────────────┤│102/08 │ 41,161│ 2,429.642│├────┼─────┼───────────────────┤│102/09 │ 40,520│ 2,391.806│├────┼─────┼───────────────────┤│102/10 │ 45,422│ 2,681.160│├────┼─────┼───────────────────┤│102/11 │ 42,607│ 2,514.997│├────┼─────┼───────────────────┤│102/12 │ 43,998│ 2,597.104│├────┼─────┼───────────────────┤│103/01 │ 48,396│ 2,856.708│├────┼─────┼───────────────────┤│103/02 │ 51,216│ 3,023.167│├────┼─────┼───────────────────┤│103/03 │ 39,629│ 2,339.212│├────┼─────┼───────────────────┤│103/04 │ 40,664│ 2,400.306│├────┼─────┼───────────────────┤│103/05 │ 38,659│ 2,281.955│├────┼─────┼───────────────────┤│103/06 │ 60,182│ 3,552.410│├────┼─────┼──────────┬────────┤│平均薪資│43,539.308│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6,821│└────┴─────┴──────────┴────────┘附表十一:林雅雲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1,800│ 1,877.083│├────┼─────┼───────────────────┤│101/06 │ 31,800│ 1,877.083│├────┼─────┼───────────────────┤│101/07 │ 31,800│ 1,877.083│├────┼─────┼───────────────────┤│101/08 │ 31,800│ 1,877.083│├────┼─────┼───────────────────┤│101/09 │ 31,800│ 1,877.083│├────┼─────┼───────────────────┤│101/10 │ 31,800│ 1,877.083│├────┼─────┼───────────────────┤│101/11 │ 31,800│ 1,877.083│├────┼─────┼───────────────────┤│101/12 │ 34,800│ 2,054.167│├────┼─────┼───────────────────┤│102/01 │ 34,800│ 2,054.167│├────┼─────┼───────────────────┤│102/02 │ 34,800│ 2,054.167│├────┼─────┼───────────────────┤│102/03 │ 38,200│ 2,254.861│├────┼─────┼───────────────────┤│102/04 │ 38,200│ 2,254.861│├────┼─────┼───────────────────┤│102/05 │ 38,200│ 2,254.861│├────┼─────┼───────────────────┤│102/06 │ 38,200│ 2,254.861│├────┼─────┼───────────────────┤│102/07 │ 38,200│ 2,254.861│├────┼─────┼───────────────────┤│102/08 │ 38,200│ 2,254.861│├────┼─────┼───────────────────┤│102/09 │ 38,200│ 2,254.861│├────┼─────┼───────────────────┤│102/10 │ 38,200│ 2,254.861│├────┼─────┼───────────────────┤│102/11 │ 38,200│ 2,254.861│├────┼─────┼───────────────────┤│102/12 │ 40,100│ 2,367.014│├────┼─────┼───────────────────┤│103/01 │ 40,100│ 2,367.014│├────┼─────┼───────────────────┤│103/02 │ 40,100│ 2,367.014│├────┼─────┼───────────────────┤│103/03 │ 40,100│ 2,367.014│├────┼─────┼───────────────────┤│103/04 │ 40,100│ 2,367.014│├────┼─────┼───────────────────┤│103/05 │ 40,100│ 2,367.014│├────┼─────┼───────────────────┤│103/06 │ 40,100│ 2,367.014│├────┼─────┼──────────┬────────┤│平均薪資│36,596.154│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56,165│└────┴─────┴──────────┴────────┘附表十二:陳小燕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4,800│ 2,054.167│├────┼─────┼───────────────────┤│101/06 │ 34,800│ 2,054.167│├────┼─────┼───────────────────┤│101/07 │ 34,800│ 2,054.167│├────┼─────┼───────────────────┤│101/08 │ 34,800│ 2,054.167│├────┼─────┼───────────────────┤│101/09 │ 34,800│ 2,054.167│├────┼─────┼───────────────────┤│101/10 │ 34,800│ 2,054.167│├────┼─────┼───────────────────┤│101/11 │ 34,800│ 2,054.167│├────┼─────┼───────────────────┤│101/12 │ 38,200│ 2,254.861│├────┼─────┼───────────────────┤│102/01 │ 38,200│ 2,254.861│├────┼─────┼───────────────────┤│102/02 │ 38,200│ 2,254.861│├────┼─────┼───────────────────┤│102/03 │ 40,100│ 2,367.014│├────┼─────┼───────────────────┤│102/04 │ 40,100│ 2,367.014│├────┼─────┼───────────────────┤│102/05 │ 40,100│ 2,367.014│├────┼─────┼───────────────────┤│102/06 │ 40,100│ 2,367.014│├────┼─────┼───────────────────┤│102/07 │ 40,100│ 2,367.014│├────┼─────┼───────────────────┤│102/08 │ 40,100│ 2,367.014│├────┼─────┼───────────────────┤│102/09 │ 40,100│ 2,367.014│├────┼─────┼───────────────────┤│102/10 │ 40,100│ 2,367.014│├────┼─────┼───────────────────┤│102/11 │ 40,100│ 2,367.014│├────┼─────┼───────────────────┤│102/12 │ 43,900│ 2,591.319│├────┼─────┼───────────────────┤│103/01 │ 43,900│ 2,591.319│├────┼─────┼───────────────────┤│103/02 │ 43,900│ 2,591.319│├────┼─────┼───────────────────┤│103/03 │ 43,900│ 2,591.319│├────┼─────┼───────────────────┤│103/04 │ 43,900│ 2,591.319│├────┼─────┼───────────────────┤│103/05 │ 43,900│ 2,591.319│├────┼─────┼───────────────────┤│103/06 │ 43,900│ 2,591.319│├────┼─────┼──────────┬────────┤│平均薪資│39,476.923│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0,586│└────┴─────┴──────────┴────────┘附表十三:李麗芳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43,900│ 2,591.319│├────┼─────┼───────────────────┤│101/06 │ 43,900│ 2,591.319│├────┼─────┼───────────────────┤│101/07 │ 43,900│ 2,591.319│├────┼─────┼───────────────────┤│101/08 │ 43,900│ 2,591.319│├────┼─────┼───────────────────┤│101/09 │ 43,900│ 2,591.319│├────┼─────┼───────────────────┤│101/10 │ 43,900│ 2,591.319│├────┼─────┼───────────────────┤│101/11 │ 43,900│ 2,591.319│├────┼─────┼───────────────────┤│101/12 │ 43,900│ 2,591.319│├────┼─────┼───────────────────┤│102/01 │ 43,900│ 2,591.319│├────┼─────┼───────────────────┤│102/02 │ 43,900│ 2,591.319│├────┼─────┼───────────────────┤│102/03 │ 43,900│ 2,591.319│├────┼─────┼───────────────────┤│102/04 │ 43,900│ 2,591.319│├────┼─────┼───────────────────┤│102/05 │ 43,900│ 2,591.319│├────┼─────┼───────────────────┤│102/06 │ 43,900│ 2,591.319│├────┼─────┼───────────────────┤│102/07 │ 43,900│ 2,591.319│├────┼─────┼───────────────────┤│102/08 │ 43,900│ 2,591.319│├────┼─────┼───────────────────┤│102/09 │ 43,900│ 2,591.319│├────┼─────┼───────────────────┤│102/10 │ 43,900│ 2,591.319│├────┼─────┼───────────────────┤│102/11 │ 43,900│ 2,591.319│├────┼─────┼───────────────────┤│102/12 │ 43,900│ 2,591.319│├────┼─────┼───────────────────┤│103/01 │ 43,900│ 2,591.319│├────┼─────┼───────────────────┤│103/02 │ 43,900│ 2,591.319│├────┼─────┼───────────────────┤│103/03 │ 43,900│ 2,591.319│├────┼─────┼───────────────────┤│103/04 │ 43,900│ 2,591.319│├────┼─────┼───────────────────┤│103/05 │ 43,900│ 2,591.319│├────┼─────┼───────────────────┤│103/06 │ 43,900│ 2,591.319│├────┼─────┼──────────┬────────┤│平均薪資│ 43,900│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7,374│└────┴─────┴──────────┴────────┘附表十四:戴琳雯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4,800│ 2,054.167│├────┼─────┼───────────────────┤│101/06 │ 34,800│ 2,054.167│├────┼─────┼───────────────────┤│101/07 │ 34,800│ 2,054.167│├────┼─────┼───────────────────┤│101/08 │ 34,800│ 2,054.167│├────┼─────┼───────────────────┤│101/09 │ 34,800│ 2,054.167│├────┼─────┼───────────────────┤│101/10 │ 34,800│ 2,054.167│├────┼─────┼───────────────────┤│101/11 │ 34,800│ 2,054.167│├────┼─────┼───────────────────┤│101/12 │ 38,200│ 2,254.861│├────┼─────┼───────────────────┤│102/01 │ 38,200│ 2,254.861│├────┼─────┼───────────────────┤│102/02 │ 38,200│ 2,254.861│├────┼─────┼───────────────────┤│102/03 │ 40,100│ 2,367.014│├────┼─────┼───────────────────┤│102/04 │ 40,100│ 2,367.014│├────┼─────┼───────────────────┤│102/05 │ 40,100│ 2,367.014│├────┼─────┼───────────────────┤│102/06 │ 40,100│ 2,367.014│├────┼─────┼───────────────────┤│102/07 │ 40,100│ 2,367.014│├────┼─────┼───────────────────┤│102/08 │ 40,100│ 2,367.014│├────┼─────┼───────────────────┤│102/09 │ 40,100│ 2,367.014│├────┼─────┼───────────────────┤│102/10 │ 40,100│ 2,367.014│├────┼─────┼───────────────────┤│102/11 │ 40,100│ 2,367.014│├────┼─────┼───────────────────┤│102/12 │ 38,200│ 2,254.861│├────┼─────┼───────────────────┤│103/01 │ 38,200│ 2,254.861│├────┼─────┼───────────────────┤│103/02 │ 38,200│ 2,254.861│├────┼─────┼───────────────────┤│103/03 │ 34,800│ 2,054.167│├────┼─────┼───────────────────┤│103/04 │ 34,800│ 2,054.167│├────┼─────┼───────────────────┤│103/05 │ 34,800│ 2,054.167│├────┼─────┼───────────────────┤│103/06 │ 34,800│ 2,054.167│├────┼─────┼──────────┬────────┤│平均薪資│37,419.231│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57,428│└────┴─────┴──────────┴────────┘附表十五:石如玉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薪資(新臺│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幣:元)(│(B) ││ │A ) │〔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6,300│ 2,142.708│├────┼─────┼───────────────────┤│101/06 │ 36,300│ 2,142.708│├────┼─────┼───────────────────┤│101/07 │ 36,300│ 2,142.708│├────┼─────┼───────────────────┤│101/08 │ 36,300│ 2,142.708│├────┼─────┼───────────────────┤│101/09 │ 36,300│ 2,142.708│├────┼─────┼───────────────────┤│101/10 │ 36,300│ 2,142.708│├────┼─────┼───────────────────┤│101/11 │ 36,300│ 2,142.708│├────┼─────┼───────────────────┤│101/12 │ 40,100│ 2,367.014│├────┼─────┼───────────────────┤│102/01 │ 40,100│ 2,367.014│├────┼─────┼───────────────────┤│102/02 │ 40,100│ 2,367.014│├────┼─────┼───────────────────┤│102/03 │ 42,000│ 2,479.167│├────┼─────┼───────────────────┤│102/04 │ 42,000│ 2,479.167│├────┼─────┼───────────────────┤│102/05 │ 42,000│ 2,479.167│├────┼─────┼───────────────────┤│102/06 │ 42,000│ 2,479.167│├────┼─────┼───────────────────┤│102/07 │ 42,000│ 2,479.167│├────┼─────┼───────────────────┤│102/08 │ 42,000│ 2,479.167│├────┼─────┼───────────────────┤│102/09 │ 42,000│ 2,479.167│├────┼─────┼───────────────────┤│102/10 │ 42,000│ 2,479.167│├────┼─────┼───────────────────┤│102/11 │ 42,000│ 2,479.167│├────┼─────┼───────────────────┤│102/12 │ 43,900│ 2,591.319│├────┼─────┼───────────────────┤│103/01 │ 43,900│ 2,591.319│├────┼─────┼───────────────────┤│103/02 │ 43,900│ 2,591.319│├────┼─────┼───────────────────┤│103/03 │ 43,900│ 2,591.319│├────┼─────┼───────────────────┤│103/04 │ 43,900│ 2,591.319│├────┼─────┼───────────────────┤│103/05 │ 43,900│ 2,591.319│├────┼─────┼───────────────────┤│103/06 │ 43,900│ 2,591.319│├────┼─────┼──────────┬────────┤│平均薪資│40,757.692│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2,552│└────┴─────┴──────────┴────────┘附表十六:陳淑洙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3,300│ 1,965.625│├────┼─────┼───────────────────┤│101/06 │ 33,300│ 1,965.625│├────┼─────┼───────────────────┤│101/07 │ 33,300│ 1,965.625│├────┼─────┼───────────────────┤│101/08 │ 33,300│ 1,965.625│├────┼─────┼───────────────────┤│101/09 │ 33,300│ 1,965.625│├────┼─────┼───────────────────┤│101/10 │ 33,300│ 1,965.625│├────┼─────┼───────────────────┤│101/11 │ 33,300│ 1,965.625│├────┼─────┼───────────────────┤│101/12 │ 34,800│ 2,054.167│├────┼─────┼───────────────────┤│102/01 │ 34,800│ 2,054.167│├────┼─────┼───────────────────┤│102/02 │ 34,800│ 2,054.167│├────┼─────┼───────────────────┤│102/03 │ 38,200│ 2,254.861│├────┼─────┼───────────────────┤│102/04 │ 38,200│ 2,254.861│├────┼─────┼───────────────────┤│102/05 │ 38,200│ 2,254.861│├────┼─────┼───────────────────┤│102/06 │ 38,200│ 2,254.861│├────┼─────┼───────────────────┤│102/07 │ 38,200│ 2,254.861│├────┼─────┼───────────────────┤│102/08 │ 38,200│ 2,254.861│├────┼─────┼───────────────────┤│102/09 │ 38,200│ 2,254.861│├────┼─────┼───────────────────┤│102/10 │ 38,200│ 2,254.861│├────┼─────┼───────────────────┤│102/11 │ 38,200│ 2,254.861│├────┼─────┼───────────────────┤│102/12 │ 40,100│ 2,364.014│├────┼─────┼───────────────────┤│103/01 │ 40,100│ 2,364.014│├────┼─────┼───────────────────┤│103/02 │ 40,100│ 2,364.014│├────┼─────┼───────────────────┤│103/03 │ 40,100│ 2,364.014│├────┼─────┼───────────────────┤│103/04 │ 40,100│ 2,364.014│├────┼─────┼───────────────────┤│103/05 │ 40,100│ 2,364.014│├────┼─────┼───────────────────┤│103/06 │ 40,100│ 2,364.014│├────┼─────┼──────────┬────────┤│平均薪資│ 37,000│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56,785│└────┴─────┴──────────┴────────┘附表十七:賴姮霓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3,300│ 1,965.625│├────┼─────┼───────────────────┤│101/06 │ 33,300│ 1,965.625│├────┼─────┼───────────────────┤│101/07 │ 33,300│ 1,965.625│├────┼─────┼───────────────────┤│101/08 │ 33,300│ 1,965.625│├────┼─────┼───────────────────┤│101/09 │ 33,300│ 1,965.625│├────┼─────┼───────────────────┤│101/10 │ 33,300│ 1,965.625│├────┼─────┼───────────────────┤│101/11 │ 33,300│ 1,965.625│├────┼─────┼───────────────────┤│101/12 │ 38,200│ 2,254.861│├────┼─────┼───────────────────┤│102/01 │ 38,200│ 2,254.861│├────┼─────┼───────────────────┤│102/02 │ 38,200│ 2,254.861│├────┼─────┼───────────────────┤│102/03 │ 42,000│ 2,479.167│├────┼─────┼───────────────────┤│102/04 │ 42,000│ 2,479.167│├────┼─────┼───────────────────┤│102/05 │ 42,000│ 2,479.167│├────┼─────┼───────────────────┤│102/06 │ 42,000│ 2,479.167│├────┼─────┼───────────────────┤│102/07 │ 42,000│ 2,479.167│├────┼─────┼───────────────────┤│102/08 │ 42,000│ 2,479.167│├────┼─────┼───────────────────┤│102/09 │ 42,000│ 2,479.167│├────┼─────┼───────────────────┤│102/10 │ 42,000│ 2,479.167│├────┼─────┼───────────────────┤│102/11 │ 42,000│ 2,479.167│├────┼─────┼───────────────────┤│102/12 │ 42,000│ 2,479.167│├────┼─────┼───────────────────┤│103/01 │ 42,000│ 2,479.167│├────┼─────┼───────────────────┤│103/02 │ 42,000│ 2,479.167│├────┼─────┼───────────────────┤│103/03 │ 43,900│ 2,591.319│├────┼─────┼───────────────────┤│103/04 │ 43,900│ 2,591.319│├────┼─────┼───────────────────┤│103/05 │ 43,900│ 2,591.319│├────┼─────┼───────────────────┤│103/06 │ 43,900│ 2,591.319│├────┼─────┼──────────┬────────┤│平均薪資│39,511.538│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0,639│└────┴─────┴──────────┴────────┘附表十八:王薪惟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39,025│ 2,303.559│├────┼─────┼───────────────────┤│101/06 │ 38,740│ 2,286.736│├────┼─────┼───────────────────┤│101/07 │ 58,238│ 3,437.660│├────┼─────┼───────────────────┤│101/08 │ 38,217│ 2,255.865│├────┼─────┼───────────────────┤│101/09 │ 36,937│ 2,180.309│├────┼─────┼───────────────────┤│101/10 │ 59,266│ 3,498.340│├────┼─────┼───────────────────┤│101/11 │ 31,647│ 1,868.052│├────┼─────┼───────────────────┤│101/12 │ 42,369│ 2,500.948│├────┼─────┼───────────────────┤│102/01 │ 31,187│ 1,840.899│├────┼─────┼───────────────────┤│102/02 │ 35,700│ 2,107.292│├────┼─────┼───────────────────┤│102/03 │ 38,037│ 2,245.240│├────┼─────┼───────────────────┤│102/04 │ 34,979│ 2,064.733│├────┼─────┼───────────────────┤│102/05 │ 42,438│ 2,505.021│├────┼─────┼───────────────────┤│102/06 │ 39,681│ 2,342.281│├────┼─────┼───────────────────┤│102/07 │ 56,358│ 3,326.688│├────┼─────┼───────────────────┤│102/08 │ 38,701│ 2,284.434│├────┼─────┼───────────────────┤│102/09 │ 38,834│ 2,292.285│├────┼─────┼───────────────────┤│102/10 │ 44,932│ 2,652.236│├────┼─────┼───────────────────┤│102/11 │ 42,680│ 2,519.306│├────┼─────┼───────────────────┤│102/12 │ 39,560│ 2,335.139│├────┼─────┼───────────────────┤│103/01 │ 40,882│ 2,413.694│├────┼─────┼───────────────────┤│103/02 │ 38,536│ 2,274.694│├────┼─────┼───────────────────┤│103/03 │ 34,897│ 2,059.892│├────┼─────┼───────────────────┤│103/04 │ 39,917│ 2,356.212│├────┼─────┼───────────────────┤│103/05 │ 32,358│ 2,910.021│├────┼─────┼───────────────────┤│103/06 │ 32,358│ 2,910.021│├────┼─────┼──────────┬────────┤│平均薪資│ 40,249│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1,771│└────┴─────┴──────────┴────────┘附表十九:陳靜璇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 43,900│ 2,591.319│├────┼─────┼───────────────────┤│101/06 │ 43,900│ 2,591.319│├────┼─────┼───────────────────┤│101/07 │ 43,900│ 2,591.319│├────┼─────┼───────────────────┤│101/08 │ 43,900│ 2,591.319│├────┼─────┼───────────────────┤│101/09 │ 43,900│ 2,591.319│├────┼─────┼───────────────────┤│101/10 │ 43,900│ 2,591.319│├────┼─────┼───────────────────┤│101/11 │ 43,900│ 2,591.319│├────┼─────┼───────────────────┤│101/12 │ 36,300│ 2,142.708│├────┼─────┼───────────────────┤│102/01 │ 36,300│ 2,142.708│├────┼─────┼───────────────────┤│102/02 │ 36,300│ 2,142.708│├────┼─────┼───────────────────┤│102/03 │ 36,300│ 2,142.708│├────┼─────┼───────────────────┤│102/04 │ 36,300│ 2,142.708│├────┼─────┼───────────────────┤│102/05 │ 36,300│ 2,142.708│├────┼─────┼───────────────────┤│102/06 │ 36,300│ 2,142.708│├────┼─────┼───────────────────┤│102/07 │ 36,300│ 2,142.708│├────┼─────┼───────────────────┤│102/08 │ 36,300│ 2,142.708│├────┼─────┼───────────────────┤│102/09 │ 36,300│ 2,142.708│├────┼─────┼───────────────────┤│102/10 │ 36,300│ 2,142.708│├────┼─────┼───────────────────┤│102/11 │ 36,300│ 2,142.708│├────┼─────┼───────────────────┤│102/12 │ 42,000│ 2,479.167│├────┼─────┼───────────────────┤│103/01 │ 42,000│ 2,479.167│├────┼─────┼───────────────────┤│103/02 │ 42,000│ 2,479.167│├────┼─────┼───────────────────┤│103/03 │ 43,900│ 2,591.319│├────┼─────┼───────────────────┤│103/04 │ 43,900│ 2,591.319│├────┼─────┼───────────────────┤│103/05 │ 43,900│ 2,591.319│├────┼─────┼───────────────────┤│103/06 │ 43,900│ 2,591.319│├────┼─────┼──────────┬────────┤│平均薪資│40,173.077│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1,655│└────┴─────┴──────────┴────────┘附表二十:沈宜蘋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101/05 │28,143 │ 1,661.219│├────┼─────┼───────────────────┤│101/06 │32,948 │ 1,944.847│├────┼─────┼───────────────────┤│101/07 │28,098 │ 1,658.563│├────┼─────┼───────────────────┤│101/08 │29,165 │ 1,721.545│├────┼─────┼───────────────────┤│101/09 │30,083 │ 1,775.733│├────┼─────┼───────────────────┤│101/10 │37,440 │ 2,210.000│├────┼─────┼───────────────────┤│101/11 │37,714 │ 2,226.174│├────┼─────┼───────────────────┤│101/12 │36,331 │ 2,144.538│├────┼─────┼───────────────────┤│102/01 │40,363 │ 2,382.538│├────┼─────┼───────────────────┤│102/02 │36,934 │ 2,180.132│├────┼─────┼───────────────────┤│102/03 │36,862 │ 2,175.882│├────┼─────┼───────────────────┤│102/04 │29,952 │ 1,768.000│├────┼─────┼───────────────────┤│102/05 │30,052 │ 1,773.903│├────┼─────┼───────────────────┤│102/06 │31,811 │ 1,877.733│├────┼─────┼───────────────────┤│102/07 │43,728 │ 2,581.167│├────┼─────┼───────────────────┤│102/08 │32,531 │ 1,920.233│├────┼─────┼───────────────────┤│102/09 │41,149 │ 2,428.934│├────┼─────┼───────────────────┤│102/10 │45,412 │ 2,680.569│├────┼─────┼───────────────────┤│102/11 │39,058 │ 2,305.507│├────┼─────┼───────────────────┤│102/12 │39,555 │ 2,334.844│├────┼─────┼───────────────────┤│103/01 │39,543 │ 2,334.135│├────┼─────┼───────────────────┤│103/02 │30,488 │ 1,799.639│├────┼─────┼───────────────────┤│103/03 │32,998 │ 1,947.799│├────┼─────┼───────────────────┤│103/04 │32,201 │ 1,900.753│├────┼─────┼───────────────────┤│103/05 │35,380 │ 2,088.403│├────┼─────┼───────────────────┤│103/06 │32,444 │ 1,915.097│├────┼─────┼──────────┬────────┤│平均薪資│35,014.731│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53,738│└────┴─────┴──────────┴────────┘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