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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勞上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字第144號上 訴 人 陳昌明訴訟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

周滄賢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寄託孳息差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