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梁世中訴訟代理人 賴慶瑜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108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108年5月14日本院107年勞上易字第1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318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315元,但依起訴時應適用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故應先徵16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