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再審 原告 江廷振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再審 被告 中央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訴訟代理人 王傑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再審原告每月工時是否為64小時?再審被告僱用之適用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動基準法之全時勞
工,其每月及每年之正常工作時間各為若干?如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
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予7天特別休假之規定,再以再審原告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7天特別休假之結果,其自103年9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應有幾日之特別休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陳婷玉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