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楊彥竑代 理 人 柯俊吉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號判決,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0日聲明上訴,並於同年月24日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通過,准予法律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