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欣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甘雨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 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宋佳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燕蒂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9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勞上字第九七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完整明瞭本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9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民國108 年11月5 日準備程序之開庭內容,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及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自費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