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抗字第79號再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95 條之1 第2 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前揭再抗告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林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