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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家上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上字第187號上 訴 人 林怡辰被 上 訴人 簡銀霆

簡萬登張玉梅林曉葭林 蘭林漢東林惠玲(兼張玉梅、林若瑜、林曉葭、林蘭、林

漢東訴訟代理人)

林若瑜(兼張玉梅、林曉葭、林惠玲、林蘭、林

漢東訴訟代理人)

林鶴壽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鶴祥被 上 訴人 許簡秋惠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桂仱被 上 訴人 簡含少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家事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107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家調字第二八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六日作成之調解無效。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條第4項規定,同法第500條規定,於第416條第2項情形準用之。又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為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查兩造(以下就單一被上訴人部分,均逕稱姓名)間分割遺產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事件,簡萬登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分案為107年度家調字第28號調解事件(下稱系爭調解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調解成立(下稱系爭調解)等情,乃經本院調閱系爭調解事件卷宗核閱明確。上訴人主張其於107年8月29日閱卷始知系爭調解係由簡銀霆無權代理伊所作成等情,核與系爭調解事件卷內送達回證記載調解筆錄係送達於簡銀霆而非上訴人(系爭調解事件卷第206頁),及閱卷聲請書所載書記官給閱時間為107年8月29日等情一致(系爭調解事件卷第212頁),應認上訴人主張其至107年8月29日始知調解無效原因乙情,堪信屬實。

上訴人於107年9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確認調解無效狀及其上原審收狀戳章可稽(原審卷第7頁),未逾前開規定所定30日不變期間,核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前因共同繼承林查某之遺產而公同共有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伊於107年2月初接獲林桂仱通知表示將進行分割遺產訴訟後同意共同出資委請律師協助進行訴訟,且於107年4月間接獲系爭調解事件之民事起訴狀繕本,然伊107年8月29日閱卷,竟發現卷內附有記載由伊委任簡銀霆之委任狀(下稱系爭委任狀),並由簡銀霆代理伊成立系爭調解。伊就兩造間分割遺產事宜,僅曾答應共同委請律師協助,從未委任簡銀霆代理,且系爭調解結果,伊就繼承之農地部分全部未獲分配,就繼承之建地部分,分得之建地無建築線且形狀不規則、價值甚微,伊絕無可能授權為如此不利之協議。系爭委任狀實係由林桂仱、簡銀霆所偽造,簡銀霆未受伊委任,無權代理伊作成系爭調解,自屬無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求為宣告系爭調解無效等語。

三、被上訴人均答辯聲明請求駁回上訴。另林桂仱、簡銀霆答辯以:上訴人就繼承事宜全部委任林桂仱處理,即表示同意林桂仱為其選任其他姐妹為代理人,則簡銀霆經林桂仱授權而擔任上訴人之代理人,自非無權代理等語。簡萬燈、張玉梅、林若瑜、林曉葭、林惠玲、林蘭、林漢東(下稱簡萬登等七人)答辯以:上訴人就繼承事宜確係全部委任林桂仱處理等語。簡含少答辯以:伊不知上訴人有無委任,但上訴人自承曾收受107年4月11日調解期日通知書卻未出庭,亦未向法院請假,自表示其已承認委任代理人出庭全權處理調解事宜,否則豈可能未加異議,反領取分割後之土地權狀並辦理分割後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等語。簡鶴祥答辯以:伊不知上訴人有無委任,但依上訴人曾收受107年4月11日調解期日通知書,且多次詢問遺產分割是否處理完畢等情,應可推知上訴人確有委任林桂仱、簡銀霆處理其遺產分割事務,且於知悉簡銀霆代理成立系爭調解後予以承認等語。

四、經查,上訴人主張其並未委任簡銀霆代理其進行系爭調解、亦未承認簡銀霆之無權代理行為乙節,雖經林桂仱、簡銀霆、簡萬登等七人、簡含少、簡鶴祥以前詞置辯,並經林桂仱以其執有上訴人便章得以蓋用於系爭委任狀之間接事實,及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據。然查:

㈠林桂仱、簡銀霆固辯以:上訴人就遺產分割事務授權林桂仱

全權處理,故簡銀霆經林桂仱之授權代理上訴人,並非無權代理云云;簡萬登等七人固辯以:上訴人就繼承事宜授權林桂仱全權處理云云。然查,①林桂仱以其執有之上訴人便章蓋用於系爭委任狀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依上訴人與林桂仱於原審一致陳稱:之前係為處理103至105年間事務,由上訴人請林桂仱代刻印章等情(原審卷第115頁),足見該便章係因103年至105年特定目的所刻印,不能推認上訴人在105年後仍有授權林桂仱使用該便章之意,自不得以林桂仱執有上訴人便章之事實,推認上訴人授權林桂仱全權處理遺產分割事務。②另依上訴人與林桂仱所提上訴人與林桂仱間、上訴人與簡鶴祥間LINE對話紀錄以觀(如附表所示),無支字提及上訴人與林桂仱間有何委任處理事務之內容,其中106年12月27日林桂仱通知上訴人表示要找律師,需要上訴人提供戶籍謄本,及上訴人予以允諾等情,僅足知上訴人知悉將有律師協助處理乙事;而107年7月30日之後上訴人雖曾詢問林桂仱分割遺產結果,然依對話紀錄可知上訴人非僅向林桂仱詢問,其亦向簡鶴祥詢問處理進度及調解事件之案號,參諸上訴人住所位於臺南,其因不便北上,而向其他繼承人詢問處理情形,實屬常情,自不能因上訴人曾向林桂仱探詢處理狀況,即推認雙方有何委任關係。況系爭調解事件於107年6月26日即已調解成立,惟依對話內容可知上訴人直至107年8月中旬仍對林桂仱表示「我之前有去律師那 相信那個什麼王律師有跟你說我有去過了 關於委託書的部份 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跟你說 我只是想了解想知道 我也不想把事情搞大」、「我今天有去查 為什麼沒有我的名字而且8/10已經過戶了」、「你們好像都不敢給我看調解內容是嗎」、「我有權利知道」、「而且從頭到尾我都不清楚委託書也是你們自己簽的啊」等語。如若上訴人確有授權林桂仱處理遺產分割事務,當無猶稱包含林桂仱在內之其他繼承人共同對伊隱瞞調解結果,甚至表示委託書部分伊不想將事情鬧大、委任書係由林桂仱等人自行書立之理,是附表對話內容,實無從認上訴人確曾授權林桂仱代為處理分割遺產事務。林桂仱、簡銀霆及簡萬登等七人前開抗辯難認有據。林桂仱既未取得上訴人之授權,自無從為上訴人選任代理人,簡銀霆無由因林桂仱之委託,而取得代理上訴人進行調解之權限。

㈡另簡含少、簡鶴祥均表明其等不知上訴人有無委任等語(原

審卷第139頁),雖簡含少質以:上訴人已知法院定有調解期日,倘未委任他人代理,豈可能於系爭調解成立後未為異議,反領取分割後權狀並辦理分割後土地之抵押權設定云云;簡鶴祥質以:上訴人已知法院定有調解期日,且多次詢問遺產分割是否處理完畢,當推知其確有委任林桂仱、簡銀霆處理遺產分割事務,及事後承認簡銀霆之無權代理行為云云。然查,依上訴人自承107年7月30日前知悉調解成立等情(原審卷第145頁),固堪信上訴人於系爭調解成立後,已知悉系爭調解在其未到場之情況下成立乙事,然上訴人主張原本兩造欲共同委任律師協助分割遺產等情,核與附表LINE對話內容一致,並有委任律師之書狀附於系爭訴訟事件卷內可稽,參諸上訴人不具法律專業,對於調解之代理未必有清楚認識,上訴人主張其主觀認知兩造已共同聘請律師協助,而非由其另行委任其他繼承人代理成立調解乙情,非無足信,自亦不能以其明知未出席調解卻成立調解乙事,推認其必然知悉係由其他繼承人代理作成系爭調解。另依附表LINE對話內容可知上訴人於107年8月中旬仍因其他繼承人對其隱瞞調解結果而不滿,更表示委任書狀係由林桂仱等人自行書立。依對話中上訴人陳稱「關於委託書的部份 我不知道他(王律師)有沒有跟你說 我只是想了解想知道 我也不想把事情搞大」、「還有 不是有法院的調解書嗎 真的是都不用給我是嗎」等語,亦可知上訴人對於委任書狀確有意見,僅因顧念親誼關係而暫先要求瞭解調解內容,並無簡含少所稱上訴人未予異議之情事。而上訴人本身負有債務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則其得知調解成立後領取權狀並設定抵押乙事,乃為處理自身債務所為,尚無從執此反推上訴人自始即授權林桂仱、簡銀霆處理事務,或事後已對於簡銀霆之無權代理行為予以承認。簡含少、簡鶴祥前揭抗辯亦嫌無據。

㈢按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

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為民法第170條第1項所明定。依前所述,被上訴人或抗辯上訴人就遺產分割事務授權林桂仱全權處理、或抗辯上訴人應有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或抗辯上訴人應已事後承認簡銀霆之無權代理行為云云,均舉證不足,無從採信。簡銀霆代理上訴人所為調解確屬無權代理,且未曾獲上訴人承認等情,洵足認定,則依前開規定,簡銀霆代理上訴人成立系爭調解,對上訴人不生效力,上訴人請求宣告系爭調解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請求宣告系爭調解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靜女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昭樹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LINE對話紀錄,附於原審卷第153至177頁、第253至279頁):

上訴人與 林桂仱間對話 ⑴106年10月28日前 上訴人:哈囉 上訴人:土地的事談的怎麼樣了 106年10月28日 上訴人:是不是又談不攏 林桂仱:是 ⑵106年12月27日 林桂仱:我們去找律師,要領戶籍騰本2份,趕快寄來 上訴人:喔 ⑶107年3月22日 上訴人:幫我問一下律師該怎麼做(續傳法院查封登記函) 上訴人:之前的卡債 ⑷107年3月26日 上訴人:有幫我問了嗎? ⑸107年4月10日 上訴人:跟你說,早上我有跟簡鶴祥聯絡過,但他說要看明天怎樣才要 借我錢 上訴人:說如果明天你們跟他要太多的話他也沒辦法幫我了 林桂仱:明天再看 上訴人:嗯嗯 ⑹107年5月29日 (上訴人傳送支付命令照片) 上訴人:我不回去了 身上沒錢了 都繳貸款繳到沒錢了 ⑺107年7月30日 上訴人:問一下 那時能過好 林桂仱:還在地政那 上訴人:要多久能好知道嗎 ⑻107年8月6日 上訴人:不知道處理的怎樣了 上訴人:能不能看多久會處理好 跟我說一下 林桂仱:應該快了 上訴人:嗯嗯 ⑼107年8月13日 上訴人:還沒處理好嗎 上訴人:已經很久了 林桂仱:應該好了,今天我們把錢收了 上訴人:嗯嗯 ⑽107年8月15日 上訴人:處理好了嗎 上訴人:我之前有去律師那 相信那個什麼王律師有跟你說我有去過了 關於委託書的部份 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跟你說 我只是想了 解想知道 我也不想把事情搞大 所以過戶好麻煩你把我的以 謄本 印章寄給我 上訴人:還有 不是有法院的調解書嗎 真的是都不用給我是嗎 林桂仱:3點半會去律師那,應該都好了,到時你再自己回來領,還有問 你,我們要一起賣,你是否也要賣? 上訴人:嗯嗯 上訴人:去那裡領 林桂仱:到時再跟你講 上訴人:好 ⑾107年8月16日 上訴人:我今天有去查 為什麼沒有我的名字而且8/10已經過戶了 上訴人:法院判決書跟調解書傳給我 我要看 ⑿107年8月17日 上訴人:為什麼都不趕給我看 上訴人:你們好像都不敢給我看調解內容是嗎 上訴人:我有權利知道 林佳仱:你想太多了,我今天來台大,沒有不敢給你看的,本來你就要 知道的,搞得太麻煩了 上訴人:我只是想知道而已啊有什麼好麻煩的 是你們自己所有的文件都 不給我看啊 上訴人:而且從頭到尾我都不清楚委託書也是你們自己簽的啊 包括律 師說我是被告 他們不用告知我 (林佳仱傳調解筆錄照片,惟不含調解筆錄附圖) 上訴人:有幾張很模糊看不清 ⒀107年8月26日 上訴人:我有收到地政事務所的公文了 他要什麼原權利書狀我又沒有 上訴人:我的是在你那裡嗎 上訴人與 簡鶴祥間對話 ⑴107年7月19日 上訴人:我在律師這兒 晚點去找你 ⑵107年7月30日 上訴人:簡鶴祥 不知過戶過的怎樣了 簡鶴祥:還沒消息。問過林寶兩次了。 上訴人:是喔 ⑶(無法確認日期) 上訴人:問一下 能不能把我們的案號給我 簡鶴祥:法院調解書她們沒給你嗎。 上訴人:沒有 簡鶴祥:妳要向她們要啊。 上訴人:知道了 上訴人:我向她們要 簡鶴祥:本來就要給妳的 上訴人:就是什麼都沒有給我啊我才一直問他 簡鶴祥:我以為早就給妳了 上訴人:到現在也還沒看我的LINE啊 上訴人:什麼都跟我敷衍而已啊 簡鶴祥:前天要跟我熟錢我也很不爽 簡鶴祥:辦那麼久了,費用又高。 (簡鶴祥傳送調解筆錄照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