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196號上 訴 人 劉懿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建順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6 月8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收狀日期為同年月11日,見本院卷15至21頁),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