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238號上 訴 人 羅瑞美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張宜斌律師王琇慧律師被 上訴人 周立國
周立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體處分事件,本院於108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合議庭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曾部倫」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鄧晴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