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340號上 訴 人 甲○○
乙○○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被 上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丙○○之本金,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