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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家上字第 30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上字第308號上 訴 人 A01訴訟代理人 簡婕律師

莊喬汝律師上 訴 人 A02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婚字第121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㈠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部分;㈡駁回後開A01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A01任之。A02應自本件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確定時起至甲○○成年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A01關於甲○○之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零捌元。如遲誤一期,其後六個月之期間喪失期限利益。A02得依附表所示之方法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

上開廢棄㈡部分,A02應再給付A01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A01之其餘上訴駁回。

A02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關於A01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由A02負擔五分之一,餘由A01負擔。第二審關於A02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由A02負擔。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命上訴人A01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參佰參拾陸元本息部分,減縮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本息。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上訴人A01於原審起訴請求准與上訴人A02離婚,上訴人A02亦於原審反請求准與A01離婚,原審就此部分,均為兩造勝訴之判決,A02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就離婚部分成立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37至138頁),合先敘明。

二、又A02另反請求A01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5萬8552元本息部分,原審判准23萬1336元本息(見本院卷23頁),A01對此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A02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超過20萬4120元本息(即2萬7216元)部分之起訴,A01亦不再爭執應返還A0220萬4120元本息(見本院卷224至225頁),併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A01主張:兩造於101年11月17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甲○○,嗣均訴請離婚而於109年1月20日和解離婚,惟甲○○之親權應由伊單獨行使。A02於106年9月24日晚上10時許,因細故與伊發生爭執,竟對伊施以肢體暴力,致受有頭部、背部、雙側上臂及前臂等多處擦挫傷、瘀青之傷害,嗣更屢以簡訊傳送「無恥」、「婊子」、「腦子有問題」、「死不要臉」、「底層渣」等語辱罵伊,婚後多次對伊言語羞辱及施加肢體暴力,更與異性親密往來並發生性關係(下稱系爭家暴及嫖妓行為)。爰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酌定由伊行使甲○○之親權,及A02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及加計自107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就上開部分及後開A02反請求部分,酌定由兩造共同行使甲○○之親權,A02負主要照顧責任,A01應按月給付A02關於甲○○之扶養費1萬3,608元,及A02應給付A0120萬元本息;A01應給付A0220萬元本息。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至未繫屬本院部分,不另贅述)。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⒈駁回後開第

㈡、㈢項之訴部分及⒉命A01給付逾20萬4120元本息部分廢棄。㈡對於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A01行使之。㈢A02應再給付80萬元及自107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上開廢棄⒉部分,A02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答辯聲明:如主文第5項所示。

二、A02則以:A01表示夫妻各玩各的,已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伊之嫖妓行為,不得請求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語,資為抗辯。另反請求主張:應由伊單獨行使甲○○之親權。兩造分居後,A01與訴外人乙○○同居(下稱系爭外遇行為),侵害伊之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又偷拍伊裸照(下稱系爭偷拍行為)侵害隱私權,應依序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30萬元。

爰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酌定由伊行使甲○○之親權,A01應賠償伊非財產上損害計50萬元,及其中20萬元加計自106年12月8日起、另30萬則自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⒈駁回後開第㈡、㈢項之訴部分及⒉命A02給付部分均廢棄。㈡對於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A02行使之。㈢A01應再給付A0230萬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上開廢棄⒉部分,A01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答辯聲明:A01之上訴駁回。

三、查兩造於101年11月17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甲○○(男,000年0月00日生),嗣均訴請離婚而於109年1月20日和解離婚,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戶籍謄本、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107年度婚字第121號卷〈下稱第121號卷〉㈠21頁、本院卷137至138頁)。A01主張應由伊行使甲○○之親權,及A02應賠償系爭家暴及嫖妓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本息等語,為A02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並反請求主張應由伊行使甲○○之親權,A01並應返還伊所代墊扶養費20萬4120元本息,及賠償因系爭外遇行為及系爭偷拍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共50萬元本息。經本院於109年1月20日、同年2月26日與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點為(見本院卷130、224頁):

㈠甲○○之親權由何人行使為宜?㈡關於系爭施暴及嫖妓行為、系爭外遇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

⒈A01得否請求A02賠償因系爭施暴及嫖妓行為之非財產上損

害?金額若干?⒉A02得否請求A01賠償因系爭外遇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20萬

元?㈢A02得否請求A01賠償因系爭偷拍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

30萬元?

四、茲論述如下:㈠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依協議

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之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

⒈本件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為000年0月00日生,有戶

籍謄本可稽(見原審第121號卷㈠21頁),依前揭規定,兩造婚姻已因和解離婚而解消,且兩造就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何人任之既未有協議,則兩造請求依法酌定,自無不合。

⒉甲○○為男性,現年僅6歲,於106年9月24日兩造分居後,與

A02同住原兩造共同住所,健康狀況良好,口語表達佳,與兩造互動無異狀。A01現年27歲,擔任網路專案經理,月收入5萬元以上,儲蓄險每3年有7萬5000元收入,存款約20萬元,健康狀況良好,無慢性疾病及菸酒習慣。A02現年32歲,擔任總經理特助,月收入約5萬元,無存款,股票投資及保險每年約15萬元收入,身體健康狀況佳,應酬時會抽煙及每月飲酒2至3次。兩造有穩定工作及收入,具穩定支持系統,能提供良好照顧及適當照顧環境,均具相當親職能力,A02表示會依原訂計畫帶甲○○至美國讀書,兩造均無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及阻礙會面交往情事,且積極爭取甲○○親權,均表示無法共同行使親權,但A01非常了解甲○○內心需求,並能安定其身心發展,此有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107年8月31日晟台護字第1070726號函附訪視報告、程序監理人王明玲訪視報告書及原法院108年5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見原審第121號卷㈠163至173、273至291頁、107年度婚字第第122號卷〈下稱第122號卷〉127頁)。本院經斟酌上開各情,認甲○○自兩造分居後雖與A02同住,惟A01與甲○○互動自然,可見彼此間情感依附關係頗佳,且較能了解甲○○內心需求及安定其身心發展,程序監理人亦建議由A01擔任主要照顧者(見原審第121號卷㈠289頁),甲○○雖希望兩造一起照顧他,惟A02表示即將返回美國,兩造實難以共同行使親權,是以綜合以上甲○○之年齡、性別及人格發展需要,暨兩造生活狀況、素行、照顧兒童經驗及互動情形、保護教養動機與意願等一切情狀,認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A01單獨任之,始符合甲○○之最佳利益。

⒊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而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9條、第1115條第3項亦有明文。次按法院命給付扶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2分之1,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00條亦有明文。查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已如上述,堪認兩造資力相當,參考臺北市104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萬7216元(見原審第122號卷51頁),且兩造同意按上開標準每月各負擔甲○○扶養費1萬3608元(見本院卷101、225頁)。

從而,A02應自本件酌定未成年子女甲○○親權行使確定之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關於甲○○扶養費1萬3608元至其成年止,為使A02切實履行其對甲○○之扶養義務,併諭知如一期不履行時,其後6個月之期間喪失期限利益。

⒋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

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項、家事事件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查甲○○親權雖由A01單獨行使,惟與A02間之父子親情並未因而喪失,甲○○成長過程亦需父親之關懷,為避免A02與甲○○之感情疏離,並彌補父母無法長期共同生活之憾。爰酌定A02得依附表所示方式與甲○○會面交往,以維繫父子親情,而確保甲○○身心得以健全發展。深期兩造基於合作父母親身分,均能放下對於對方之所有不平情緒,以參與甲○○之成長過程為重心,並改善情緒穩定度,將自己關愛之情感充分表達,讓時間修補及穩定之親子會面交往經驗,達到建立兩造與甲○○間自發性親子關係之目的,以謀求甲○○之最大福祉。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又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者所受影響程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而決定之。經查:

⒈關於A01請求系爭家暴及嫖妓行為之損害賠償部分:

⑴A01主張A02有系爭家暴及嫖妓行為,為A02所不爭執,且

有診斷證明書及照片、簡訊、原法院106年度家護字第889號通常保護令、A02親密摟抱二名女子之照片及與某異性談論雙方發生性行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附卷足參(見原審第121號卷㈠25至39、41至47、63、79至81、23至24頁),堪認為真實。

⑵A01固曾以Line傳送「就夫妻之間各玩各的吧」等語

予曖昧對象丙○○(見原審第121號卷㈡45頁),亦難逕認其曾事前承諾或事後宥恕A02與他人合意性交,遑論此僅為不能依此為由訴請離婚之限制(民法第1053條),核與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無關。是A02抗辯A01已事前承諾或事後宥恕系爭嫖妓行為,不得再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云云,委無足取。

⑶按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

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第143條定有明文。立法目的重在因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間為維持婚姻美滿關係,不分彼此,對於權利之行使多不計較,要求雙方按時行使權利,事實上頗有困難,乃規定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系爭家暴行為發生於000年0月以後,A01於107年7月3日追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見原審第121號卷㈠117至120頁),自未罹於2年時效,合先敘明。兩造於109年1月20日和解離婚,則A01請求系爭嫖妓行為之損害賠償,時效尚未完成。是A02抗辯A01於103、104年間或105年12月間即已知悉系爭嫖妓行為,此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已罹於2年時效云云,亦無足取。

⑷A02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系爭家暴及嫖妓行為,足

以破壞婚姻及家庭穩定,自屬不法侵害A01身體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審酌前開兩造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財產狀況,A01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A02侵權手段等一切情狀,認A01請求A02給付精神慰撫金4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難准許。⒉關於A02請求A01系爭外遇行為之損害賠償部分:

⑴A02主張A01於兩造分居後,與乙○○共同出入租屋處,乙○

○更以手摟住A01腰間等狀似親密之不正交往等情,業據其提出簡訊翻拍畫面、錄影光碟及照片為證(見原審第122號卷23頁、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5號卷〈下稱第2575號卷〉49至51頁)。A01並對A02自承:「我給人家戀愛的感覺,他幫我解悶」等語(見原審第122號卷47頁),佐以上開錄影光碟及照片經另案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5號損害賠償事件勘驗結果,可見乙○○全身赤裸與A01共處一室,且與A01並肩走出「現代大廈」,右手摟住A01腰部,兩人有說有笑,狀似親密,儼然一對情侶(見第2575號卷189至190頁),顯已逾一般普通朋友正常交往之舉止。另A02以系爭外遇行為訴請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經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5號、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判決乙○○應賠償20萬元本息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參(見原審第121號卷㈡79至9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A01抗辯伊與乙○○上開行為未逾社會通念所得容忍之正常男女交往分際云云,尚無足採。

⑵A01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系爭外遇行為,亦足以破

壞婚姻及家庭穩定,自屬不法侵害A02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審酌前開兩造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財產狀況,A01侵權手段、A02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A02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以40萬元為適當。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A01、乙○○應就系爭外遇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40萬元之責任,A02固已另訴請求乙○○賠償20萬元勝訴確定,其自得另請求A01為一部之給付。是A02請求A01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本息,自屬有據。

㈢按民法第195條明定隱私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旨在保障個人

在其私領域的自主權益,即個人得自主決定其私生活的形成,不受他人侵擾,及對個人資料自主控制,即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公開關於其個人之資料,故隱私權侵害類型可分為:⑴私生活的侵入、⑵私事的公開、⑶資訊自主的侵害。惟人群共處,共營社會生活,應受保護之隱私自須有所界限,是對隱私之保護須有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始為隱私權保障之範疇,如係夫妻之一方因戲謔於住家所拍攝對方之裸照,僅提供對方觀覽,而未公開予第三人,不生侵害隱私權且情節重大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查A01雖未經A02同意拍攝其趴在床上裸露背部、臀部之照片(見原審第121號卷㈠195頁),惟其僅傳送於A02,A02知情後固先怒稱: 「Fuck you,我他媽的回來要給妳好看,雞巴張」等語,然觀諸兩造間續有:「A01:昨天晚上我玩的好開心,還有○○奶頭,揪咪。A0

2:去死,可惡,我會給妳應有的報酬,我親愛的太太。A0

1:都當夫妻這麼久了,害羞什麼。A02:Just wait and see」等語對話(見原審卷第122號卷㈠199頁),足見A01之系爭偷拍行為,係基於配偶情趣之互相嬉鬧所為,僅提供A02觀覽,難認有侵害A02隱私權之故意,A02雖表示不悅,但仍以戲謔對話回應,與侵害其隱私權且情節重大之構成要件有間。是以A02請求A01賠償因系爭偷拍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即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甲○○之親權應由A01單獨行使之,原法院酌定由兩造共同行使,並由A02擔任主要照顧者,尚有未洽,A01上訴論旨指摘上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又A01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A02給付40萬元及自107年7月4日民事追加起訴暨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5日(見第121號卷㈠19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駁回逾20萬元本息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亦為有理由。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民法第54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是下級審法院或審判長為受監理人選任之程序監理人,應在上級審法院續行訴訟,訴訟終結前尚不得請求給付報酬,須待訴訟終結後,始得由選任之法院或審判長酌定程序監理人之酬金。原判決在本件終結前即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3萬8000元,亦有違誤。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2、3項所示。至於A01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即60萬元本息),及A02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A01給付20萬元暨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8日(見第122號卷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原審為A01敗訴之判決;以及A02請求改判由其單獨行使甲○○之親權部分,暨A02依同上規定,請求A01另給付30萬元本息部分,原審為A02敗訴之判決,經核均無不合,兩造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A02反請求A01返還代墊扶養費經原審判准23萬1336元本息後,於本院撤回逾20萬4120元本息(即2萬7216元)部分之起訴,是原判決主文第5項關於命A01給付23萬1336元本息部分,應減縮為20萬4120元本息,爰諭知如主文第7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而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A01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A02之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酌定子女親權行使部分,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郁琳附表:

一、甲○○年滿16歲前:㈠A02得於每月第一、三、五週週六上午9時至甲○○所在處所偕

同甲○○外出會面交往,並於翌日(週日)晚間 8時前將甲○○送回原所在處所。

㈡寒、暑假期間(在甲○○尚未就讀國小前,寒暑假之日期 以政

府公告之國小寒、暑假期間定之):除上述會面交往時間外,A02得增加寒假7日、暑假20日與甲○○會面交往,實際日期由兩造自行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則訂為寒、暑假放假翌日上午10時起算,由A02至甲○○所在處所偕同甲○○外出會面交往,並於期滿當日晚間8時前將甲○○送回原所在處所。

㈢農曆春節期間:

於雙數年(以新曆年為準)之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上午10時起至大年初二下午8時止,A02得偕同甲○○外出會面交往;於單數年之農曆春節期間,自大年初三上午10時起至大年初五下午8時止,A02得偕同甲○○外出會面交往同住,農曆期間之會面交往為特別約定,不適用第一款所載之隔週會面交往,亦不計入前款寒假會面交往之7日期間內。接送地點及方式同前。

㈣在不妨礙甲○○及A01生活作息之情況下,A02得隨時

與甲○○以書信或電信、即時通訊軟體等方式聯絡及維繫情感,A01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阻礙。

㈤兩造得自行協議變更上開會面交往及接送之方式、期間。

二、甲○○年滿16歲後:兩造應完全尊重其個人意願,由甲○○自行決定與A02進行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三、兩造遵守事項: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亦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㈡A02在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日,逾時遲到30分鐘未前往探

視未成年子女,除經A01同意外,視同放棄當日之探視權,以免影響A01與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安排。A01於A02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日或同住之期間,不得遲延交付未成年子女,A02於探視完畢時,亦不得遲延交還未成年子女。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無法如期交付或送回時,應即通知對造,如對造無法前往照顧或處理時,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而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㈢兩造於會面交往期間,對有關未成年子女依其課業或生活作

息所應完成之事務,應盡可能依其平時情形督促或協助未成年子女完成。

㈣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之居住處所、聯絡方式等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他造。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