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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家上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曾福琪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龍毓梅律師被 上訴人 歐國美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被 上訴人 曾福中

曾福崗

曾福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歐國美應親自到庭。

二、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曾德釗所有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款新臺幣(下同)449萬4370元、臺灣銀行帳戶存款7萬4000元亦屬曾德釗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範圍內予以分配,惟上訴人既主張前開款項業遭歐國美提領,請上訴人說明此部分款項得逕予直接列入曾德釗遺產範圍內予以分配之依據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