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抗字第36號抗 告 人 李定全代 理 人 張琬萍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孫華嚴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全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主張:伊與相對人為夫妻關係,相對人以其將對伊提起離婚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為保全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債權等情為由,向原法院聲請假扣押伊之財產,經原裁定准其就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惟相對人對伊並無1500萬元之債權,且伊工作穩定,財產足以清償相對人主張之債權,伊亦無脫產行為,相對人對伊聲請假扣押,並無理由,原裁定顯有不當,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查兩造為夫妻關係,相對人前以其將對抗告人提起離婚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為由,對抗告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原裁定准相對人就抗告人之財產於15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並據以聲請原法院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案列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8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嗣兩造達成和解,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向原法院聲請撤銷原裁定及撤回系爭執行事件之聲請, 經原法院以108年度家全聲字第3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撤銷裁定)撤銷原裁定,於108年6月4日確定等情,有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狀、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 原法院108年3月13日北院忠107司執全獲字第884號函、系爭假扣押撤銷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6、18-20頁),是原裁定經系爭假扣押撤銷裁定撤銷後,其效力已不存在,相對人日後已不得再執原裁定對抗告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且相對人亦已撤回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則抗告人就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已無實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月雯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