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何秀珍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月伶等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29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家上字第二十九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一0六年一月十六日準備程序、一0六年五月三日、一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伊為瞭解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2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國105年12月8日、106年1月16日準備程序、106年5月3日、106年7月26日、 107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之庭期內容,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 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規定暨105年5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2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上訴人,該案經本院於105年12月8日、106年1月16日進行準備程序、106年5月3日、106年7月26日、107年4月25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等情, 有判決書、辦案進行簿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欲瞭解前開期日之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數位錄音光碟,堪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上開準備程序之開庭內容不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月雯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13